放纵走私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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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放纵走私罪既遂法院一般的判刑,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两种量刑情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放纵走私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一、放纵走私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放纵走私罪既遂法院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罪与它罪的界限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等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

如果出于过失,玩忽职守而致走私行为得以放纵,或者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则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犯罪,但也不是本罪,而是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三)共同犯罪

行为人如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前者在内但比前者广泛得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本罪一般是纯正的不作为,即对走私行为完全不采取措施,予以放纵;后者则对走私行为作了处罚,只不过是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未移交。

3、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走私分子,既可以是具有走私行为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又可以是走私犯罪分子;而后者则必须是走私犯罪分子,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放纵走私罪既遂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相关事项的办理上还需要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受贿等严重违法行为而放纵走私的,需要从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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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依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私放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时获取敌方情况,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部队被抓获的敌方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我军对俘虏的处理,要经过甄别、审讯、教育后,区别对待,其中俘虏的敌方士兵经批准后可以释放。私放俘虏,是指未经批准,拉自将俘虏放走,使其脱离我方的控制。这种行为既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的。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私放俘虏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私放俘虏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既遂怎么判定呢?领导让我去办这件事情,可是我也不懂,所以过来集思广益,希望大家能帮帮我噢!要不然就要失业了!!
[律师回复] 这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既遂的判定方法
1、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2、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3、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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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与人合伙做生意,被合伙人坑了。现在家人急需了解关于放纵走私罪未遂的想关法规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绝大多数渎职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即行为人的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但对于刑法未对结果或者情节进行规定的部分渎职犯罪,其既遂是否要求危害结果的产生为条件,则认识不一,本文作者认为----危害结果仍是区分渎职罪未遂与既遂标志。
绝大多数渎职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例如滥用职权罪就属于结果犯,刑法规定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重大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其他利益损失,即因为滥用职权而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威胁的也应视为是滥用职权罪的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对这里的利益没有必要作过于严格的解释。被害者因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而不得不忍受重大利益损失的,行为人的行为也属于对他人的权利有妨害,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等。
此外,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都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时,才可能构成犯罪。而有的犯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的成立,则要求情节严重。
但是,也有部分渎职犯罪,没有对结果或者情节作任何要求,例如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放纵走私罪等,对这些犯罪,是否一旦实施行为就构成犯罪,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
通说的立场是,凡是刑法未对情节或者结果进行规定的渎职犯罪,就属于行为犯。而行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笔者认为,这是将犯罪的成立和犯罪既遂相混淆的观点。对这些犯罪的成立,实际上不但要求行为人实施相应行为,同时还要求这些行为对合法权益应有抽象危险性。至于既遂,更是犯罪成立以后进一步导致一定后果时,才需要考虑的问题。这里以徇私枉法罪为例加以讨论。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徇情、徇私而实施的三种行为:一是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以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中。这里主要讨论第三种情况。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开地不依据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或裁定;二是故意歪曲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或裁定。刑事审判中的枉法裁判,即可以是将无罪者判为有罪、罪轻者判为重罪,也可以是将有罪者判为无罪、罪重者判为轻罪。审判人员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将有罪判为无罪的错误意见,妄图使罪犯逃脱法律惩罚,其行为应当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何时才属于着手实施,则需要区别情况考虑,笔者认为,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场合,审判人员基于枉法的意思开始编造、毁灭证据、撰写裁判文书就是着手;在合议庭审判的场合,行为人提出具体的审理意见就是着手。但是,徇私枉法罪的既遂应当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枉法行为最终产生了追诉无辜、放纵犯罪、枉法裁判的结果,而其中刑事审判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既遂是对枉法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宣告。
例如,甲在开山采石过程中,放炮前没有鸣哨警示他人,导致行人丙被炸死。甲后来被司法机关抓获。作为案件承办人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乙,与甲的亲属丁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合议庭评议时,乙提出甲已经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丙的出现极其突然,此案属于意外事件,甲不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意见,其他成员亦附和。后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否决了乙的意见。法院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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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放纵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放纵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罪的认定标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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