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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双方之间有约定,承租人装修费用可以由出租人承担,否则一般由承租人承担。
(二)承租人私自装修的,装修费用自行承担,并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自行承担,出租人无须给予任何补偿,除非原租赁合同有相反的约定。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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