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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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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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包括,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要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应负责电梯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天,要向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一、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五)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六)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七)协助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八条 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电梯检验检测费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

(二)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二、乘客使用电梯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在电梯使用的过程中,不可能只要发生了安全事故,就一定要有生产厂家或安装电梯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使用单位也要做好相应的安全工作才可避免事故发生。比如说电梯也是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长时间不进行维护保养,就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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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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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有哪些?
1、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按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要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配合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2、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使用单位要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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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包括电梯费吗
电梯属共用设施设备,所以说,物业费是包括电梯日常运行,电费,维护保养等费用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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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朋友公司接到举报说是有人冒用了商标,想要问一下事实使用商标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在发生商标商标侵权案件时,被告可以引用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来进行合理使用的抗辩。但是在不同的个案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图形的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重要的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非常原则,存在较大的模糊地带,相关的解释尚未出现,因此在实务中会遇到很多问题。[2]
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为了说明本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主要成分”、 “功能”、“使用方法”等说明性词语,就可以将混淆的可能性大大减小。比如一个为诺基亚(NOKIA)手机生产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标注 “FOR NOKIA”的字符,由于字符“FOR”存在,加大了区分度,应该不会造成对该电池来源的混淆,属于合理使用。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既然被告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本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例如美国知名品牌百事可乐曾经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及其送货车上以显著方式使用“No.1”的字样,而 “No.1”是另一同类知名饮料的商标,百事可乐因此被起诉。但是法院审理时依据上述标准认为百事可乐的各个广告使用该字样,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百事可乐的饮料品质第一(No.1)。而百事可乐本身是知名品牌,这种品质第一的说明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不构成对“No.1”商标权的侵犯。
3、以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
使用该说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测使用人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使用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商品的显著位置,甚至放大字体,加以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其他的说明性词语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明显之处,那么很容易推断使用人有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并在客观上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应当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比如前面提到的为诺基亚手机生产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如果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标注“FOR NOKIA”的字符,刻意突出“NOKIA”的字符,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不显眼处,并将字符“FOR”尽可能的缩小甚至不予标注,那么我们可以看出该使用人有搭便车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容易造成误认,这种使用显然不是合理使用。
4、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商品,那么可以推断使用人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商品说明来使用,缺乏或者没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企图,而且一般这种使用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那么这应当算做合理使用。比如联想电脑在标注“Intel Inside”的商标以强调其CPU的优质的同时又标注了自己的商标“Lenovo”,应当属于合理使用。反之,使用者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就比较明显了。
5、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使用者所使用的名称是自己的姓名、商号或者商品的名称、形状、产地等,相对比较简单,容易识别。但对于商品的品质、功用等等的说明性文字,范围比较广泛,进行区分有一定的难度,这时了解商业惯例就显得很重要了,如果发生诉讼时征询一下行业协会的意见,再做判断就比较容易了。比如在很多磁带、CD上,往往将其主题或主打歌曲置于正面显著位置,而将制作、引进、发行公司及商标置于背面或侧面,且以较小的字体标示。这似乎与合理使用的意旨相违背,但实际上这是唱片业界的商业习惯,他们这种使用方式无非与商业上的通用方法相一致罢了,因而应当是合理使用。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润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断标准
客观后果也是商标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如果原告在其商标被被告使用后,名誉受损,经营业绩明显下降,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这种后果与被告的使用之间有直接联系,那么可以断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进而破坏了原告的正常商业活动,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排除在商标的合理使用之外。
上述六项标准并非是互相排斥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必须考察清楚各项事实,综合利用各项标准,才能作出比较中肯的判断,相关的经验还需在实践中丰富,相关制度还需完善。
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为了搭便车,千方百计规避法律,他们将别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进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故意将该商号置于显著位置标识,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边边角角,从而达到使消费者混淆的目的。他们在使用时,一般不加注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并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而且一般不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或者即便标注自己的商标也置于非显著位置,总之其目的就是为了混淆商品来源而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按照上述标准衡量,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长期以来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随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出现,这一情况将会改观。
该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也有近似规定。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其主旨是当二者不造成混淆的就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商标的合理使用应仅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叙述性使用或被提及的使用,绝对不能造成混淆,否则就是侵犯商标权。通过对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正确认知,我们就可以比较自如的应对现实中种种搭便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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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包括什么内容?工资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 产等保险金。
二、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
5、加班加点的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因而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
三、劳动报酬和工资薪金的区别:
1、可以理解为劳动报酬是广义的,工资薪金是狭义的。
2、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
3、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一次性的劳务费、稿酬所得等一切劳动所得。
4、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力。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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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电梯使用刷卡技术是合法且合理的。只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审议和认可,符合条件的住户即可使用。刷卡系统能有效提升小区安全管理水平。如需对电梯进行改造以安装刷卡设备,需先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时获得业主大会的同意。这样的措施有助于确保改造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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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农村房屋用地使用权包括的内容有:
1、占有权。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房屋用地使用权,便享有对房屋用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房屋用地的使用。对于房屋用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房屋用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房屋用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房屋用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房屋用地上的建房,与房屋用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房屋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形式权利。
3、在房屋用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但注意不能修建违章建筑。房屋用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房屋用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房屋用地使用权人有在房屋用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房屋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房屋用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房屋用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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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力。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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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有哪些 欠条要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才承认。 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欠条格式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 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名义上是欠条但是实际上是借条的情况。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拿到钱之后不写借条而写欠条,写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钱,这种欠条实际上是借条。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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