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属于什么原则来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1
浏览10w+
周耀东律师
周耀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773人
专家导读 重婚罪的处理原则是法院应该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去处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法定量刑原则,而且重婚罪最重的判刑标准也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对嫌疑人也可以判处1~6个月的拘役。

重婚罪属于什么原则来处理

一、重婚罪属于什么原则来处理?

重婚罪属于刑事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重婚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的类型有哪些?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并不是不告不理的案件,不管是被害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到公安机关报案都可以,除了受害人之外,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等发现当事人涉嫌重婚罪的话,也是有权利到公安机关报案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1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重婚罪属于什么原则来处理
一键咨询
  • 130****58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6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8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6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1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5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1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5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8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0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0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4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8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0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重婚罪属于什么原则来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重婚罪属于什么原则来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姐姐他们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之后,现在要维持公司的资产重组的原则,重大资产重组 26号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我有一个小学同学开了一家食品经营公司要开始资产重组,资产重组与企业利润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项并购的达成,必须能够为并购双方带来经济收益。可见,驱动并购的原因是实现并购双方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标准经济学理论对于企业并购动因的解释涉及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效应、规模经济性、市场竞争动机、资产组合效应、内部化利益、投机性收益等诸多动力因素的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了资产重组的一般动机以外,也有自己的特殊动机和目标,这源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制度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背景,并由此产生的参与人行为目标的异化。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特殊目标中,特殊的融资目标、控制权收益目标以及政府意图是值得去研究和探讨的几个典型的动机目标。
融资目标
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缺乏,同时在特殊的股权结构、制度安排以及居高不下的市盈率下,股权融资成为一种廉价的融资方式。因此上市资格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成了稀缺的资源。有资格的想法保护它,没有资格的想法得到它,在这种融资资格大战当中,资产重组活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上市公司配股融资和上市资格的制度安排成了资产重组的根本原因
(二)上市公司为了保护融资资格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
1、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推动了资产重组的频繁发生
2、保护融资资格成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目的
收益目标
在大股东具有超强控制权的股权结构中,典型的治理问题表现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大股东能够利用控制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即超过他们所持股份的现金流权利的额外收益,而这一额外收益恰恰是大股东通过各种途径对其他股东权益侵占所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到50.81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掌握大量的投票权,通过选举“自己人“进入董事会,实现对企业的超强控制,从而拥有超过现金流权利的更大控制权收益。
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量披露的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盲目圈钱、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违反公允价值标准的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集中反映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大股东侵害问题。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还不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限,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获得的控制权收益更为显著,对投资者的权益侵害程度亦更甚。因此,我们认为,对控制权利益的攫取,是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重要动因之一。
1.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怎样去发现、评价我国上市
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
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
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状况,成了比较困难的事情。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有“正常”与“不正常”之分。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因此,一定程度的资金占用是正常的经营后果,而且上市公司把盈余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获取利息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从会计报表当中很难发现大股东“不正常”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到底有多少。
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详细,从而增加了调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状况中的难度。因此笔者只好通过以下方法,来了解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严重程度。
(1) 从已经披露的案例了解
(2) 从“往来款”中了解
从存在“大量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来看,往来款、暂借款、垫付款、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是形成资金占用的五大主要原因。其中“往来款”是形成资金占用的最主要来源,其中有3
5.38%的样本公司的资金占用是因与大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有往无来”而沉淀下来。
(3) 从“其他应收款”了解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中,“其他应收款”多形成于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大股东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的最主要的体现,因此,通过“其他应收款”的调查,了解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状况也是可行的。在这方面,张弘(2003)通过对上市公司2002年中期报数据调查发现有161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15%以上,有128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的40%以上。
(4)从证监会的普查了解
从2002年底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召开的“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经验交流暨总结大会”上透露的信息显示,2002年下半年以来普查的1175家上市公司中,S
7.S3%的上市公司(676家)存在被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被占用资金合计高达96
6.69亿元,平均每家被占用资金
1.43亿元。通过以上方法从侧面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是非常严重的。
2.不平等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但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转移方式”而加以使用,通过不平等关联交易可以达到:提高上市公司利润,粉饰上市公司业绩,保护上市公司继续融资地位,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达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目的。
3.担保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重婚罪属于什么原则来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重婚罪属于什么原则来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高空坠物属于什么原则来认定责任?
高空坠物认定责任的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要禁止抛掷物品,对于存在高空坠物的可以由直接侵权人来承担有关侵权责任,找不到侵权人的可以由建筑物所有人员来承担责任。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我家有一个亲戚现在企业的资产急需给重组一下,企业资产重组不动产销售的原则是什么法律原则
[律师回复] 一项并购的达成,必须能够为并购双方带来经济收益。可见,驱动并购的原因是实现并购双方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标准经济学理论对于企业并购动因的解释涉及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效应、规模经济性、市场竞争动机、资产组合效应、内部化利益、投机性收益等诸多动力因素的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了资产重组的一般动机以外,也有自己的特殊动机和目标,这源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制度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背景,并由此产生的参与人行为目标的异化。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特殊目标中,特殊的融资目标、控制权收益目标以及政府意图是值得去研究和探讨的几个典型的动机目标。
融资目标
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缺乏,同时在特殊的股权结构、制度安排以及居高不下的市盈率下,股权融资成为一种廉价的融资方式。因此上市资格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成了稀缺的资源。有资格的想法保护它,没有资格的想法得到它,在这种融资资格大战当中,资产重组活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上市公司配股融资和上市资格的制度安排成了资产重组的根本原因
(二)上市公司为了保护融资资格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
1、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推动了资产重组的频繁发生
2、保护融资资格成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目的
收益目标
在大股东具有超强控制权的股权结构中,典型的治理问题表现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大股东能够利用控制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即超过他们所持股份的现金流权利的额外收益,而这一额外收益恰恰是大股东通过各种途径对其他股东权益侵占所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到50.81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掌握大量的投票权,通过选举“自己人“进入董事会,实现对企业的超强控制,从而拥有超过现金流权利的更大控制权收益。
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量披露的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盲目圈钱、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违反公允价值标准的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集中反映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大股东侵害问题。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还不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限,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获得的控制权收益更为显著,对投资者的权益侵害程度亦更甚。因此,我们认为,对控制权利益的攫取,是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重要动因之一。
1.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怎样去发现、评价我国上市
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
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
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状况,成了比较困难的事情。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有“正常”与“不正常”之分。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因此,一定程度的资金占用是正常的经营后果,而且上市公司把盈余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获取利息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从会计报表当中很难发现大股东“不正常”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到底有多少。
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详细,从而增加了调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状况中的难度。因此笔者只好通过以下方法,来了解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严重程度。
(1) 从已经披露的案例了解
(2) 从“往来款”中了解
从存在“大量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来看,往来款、暂借款、垫付款、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是形成资金占用的五大主要原因。其中“往来款”是形成资金占用的最主要来源,其中有3
5.38%的样本公司的资金占用是因与大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有往无来”而沉淀下来。
(3) 从“其他应收款”了解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中,“其他应收款”多形成于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大股东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的最主要的体现,因此,通过“其他应收款”的调查,了解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状况也是可行的。在这方面,张弘(2003)通过对上市公司2002年中期报数据调查发现有161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15%以上,有128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的40%以上。
(4)从证监会的普查了解
从2002年底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召开的“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经验交流暨总结大会”上透露的信息显示,2002年下半年以来普查的1175家上市公司中,S
7.S3%的上市公司(676家)存在被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被占用资金合计高达96
6.69亿元,平均每家被占用资金
1.43亿元。通过以上方法从侧面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是非常严重的。
2.不平等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但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转移方式”而加以使用,通过不平等关联交易可以达到:提高上市公司利润,粉饰上市公司业绩,保护上市公司继续融资地位,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达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目的。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3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重整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要经过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是人民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的态度非常微妙。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进行了明确,但各地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事实上,重整计划在申请破产重整前就应当明确,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体措施等重要事项。 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各组均予以通过的,提请人民裁定批准;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专利优先权原则属于专利申请原则吗?
专利优先权原则属于专利申请原则,专利申请原则有很多种,专利优先权有两种,一种是国外优先权,一种是本国优先权,专利优先权依赖于专利申请权而存在,没有专利申请权就没有优先权。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如何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律师回复]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运用人民调解,采用说服、协商、疏导等办法,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在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团结、促进和谐上发挥了重要、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但是,这项制度本身的优势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权利、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而不是人民调解包打天下,把人民调解作为所有纠纷的解决机制。这是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决定的,是人民调解获得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需要健全完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机制,整合多样资源,既突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基础性作用,又畅通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的衔接配合,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的。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也是自愿平等原则的延伸。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进行以及协议的履行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但采用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调解不成功时,当事人还可以向提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专利优先权原则属于专利申请原则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专利优先权原则属于专利申请原则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知识产权
走私贵重金属的量刑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贵重金属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罪论处。如果没有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 2、武装掩护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资重金履,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
公司债务重组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重组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相关知识:债务重组主要方式 (一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三)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针对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原则
[律师回复]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重婚罪属于什么原则来处理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