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主体主要是证券、期货交易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或是以虚假信息等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给市场和其他投资人带来损害的犯罪行为,犯罪者情况轻微则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可判5年以上10年以下,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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