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与数罪的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因收受了贿赂而将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应对其行为分别定受贿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进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应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而予以处罚,不宜再定本罪。
(3)行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有的系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对行为人按认识错误处理,仍应以本罪论处。
(4)行为人先盗窃或骗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然后予以非法出售的,属于牵连犯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应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而不再另定本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制造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一方面是严重侵害了税务机关正常税收行为以及相关制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严重损失,并且对于社会的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相关情况可以基于犯罪分子非法制造的发票数额大小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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