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复议时效是多久?
1、环境行政复议时效是60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法》将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5天改为60天,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稳定环境行政管理关系。若无复议申请期限的限制,将使环境监督管理活动因复议申请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畅甚至阻塞。因此,对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环境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另外,为尽快解决环境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还必须遵守2个月的复议时限,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收到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环境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
环境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但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所谓“其他方式”,主要指复议机关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到场,在公开听证、双方相互质证、辩论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二)复议机关在审理前或审理中要处理的有关事项
主要包括:白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三)审理依据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既包括程序法依据,又包括实体规范性文件依据。其中程序法依据主要是《行政复议法》,实体规范性文件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不管具体采取什么方式提出申请,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虽然在时效内提出的复议请求不一定会被受理,但一旦超过时效再提出,环境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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