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开庭前调解提出时间有限制性规定吗?
民事诉讼开庭前调解提出时间没有限制性规定,纠纷被受理之后,开庭宣判之前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二、民事诉讼立案前准备的材料
1、起诉状。
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2、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3、起诉证据材料。起诉时证据材料应该提供复印件,原件等开庭时再提供。
4、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签字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如果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和解,那么可以提出和解的请求,如果请求提出之后得到了同意,此时纠纷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组织下协商和解事宜。协商如果达成一致,法院需要制定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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