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复议期限是60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环境行政复议提出情形有哪些?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环境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一定会被受理吗?
环境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不一定会被受理,以下的情形就可能并不会被受理: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复议期限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如果受罚者在时效范围内并不提出复议的请求,那么超过时效提出请求的时候,除了需要提交证明自己满足复议的条件之外,还需要说明超期复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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