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应向何部门提出?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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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复议应向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向上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可以采取书面、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环境行政复议应向何部门提出?

一、环境行政复议应向何部门提出?

环境行政复议应向政府、或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四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职的职员,在依法履行自己职权的过程之中,可能会实施一些侵害公民、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公民、单位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之后,可以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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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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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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