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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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间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时效应该在被告人收到起诉状的副本开始的十天内,如果被告人在这十天中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的话,那么可能就会被视为对于诉讼没有相应的证据
环境行政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

一、环境行政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

1.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43条的说明,行政诉讼证据的时效应当是被告收到起诉状的副本之日起的第10天内。被告需要在10天以内提交相应的证据,以此来证明自身的清白。被告在10日内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明,那么就会被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 被告因为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是客观上有不能控制的其他的事情,不能再10天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据的,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人民法院在准许延期之后,被告在解决不可抗力的因素之后,在法院给予的延期范围之类提交相应的证据。被告在逾期之后提交相关证据的,会被人民法院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举证时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

大家都知道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对自己的诉讼方向进行举证,但是提交证据也是有期限的。不同类型提交证据的时间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行政诉讼提交证据的时间是规定在十天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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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所具有实际因果关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普遍不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为突出公平原则,所以,应该对举证责任予以更为科学的分配。  
三、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在我国现行的审判模式之下,在某些情形下,人民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证据收集责任。当受害人无法举证,又或者无法做到充分举证,该种情形下,为保证裁判得以继续进行,还当事人一个真相与公平,应该根据职权所在或者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来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没有收集到相关证据,导致相关事实仍旧无法查明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该种情形下,应由负责举证的那一方来承担相应的后果。  由此可见,对于举证责任承担主体而言,是不包括在内的。然而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原告通常处于一个相对弱势地位,赋予一定的调查取证职权是现实的客观需要,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应有效落实“调查与审判执行”的做法,即作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是不被允许参与证据收集工作的,以有效避免“先入为主”,证据收集工作应由的执行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另外,所收集到的证据应于庭审过程中向原被告出示,予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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