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三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典》第三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事权益”包括4大类
(1)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2)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4)其他(股权、继承权)
二、民事权利的特征
1、利益性
即民事权利以一定的物资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享有或获取一定利益的资格。
2、法定性
民事权利是由法律(民法)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主体所享有和获取利益的范围和限度由民法加以规定,并在这个范围和限度内由民法加以保护。
3、依赖性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一个方面,与民事义务不可分。其中民事权利的法定性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来源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利。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诉权的来源于实体法的规定,当事人不享有该项民事权利,反映在诉讼法上,其就没有诉权,不能要求法律对其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另一个是民事权利是合法的,不存在是否非法的问题。只要是民事权利,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生命权、健康权等的人很权益,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等的物权,都是公民可以享有的民事权益,若是权益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侵害,那么作为受害者,公民是可以提出赔偿等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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