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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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如果行为人存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以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一般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数额为一万到十万之间,具体,则由相关的部门自由裁量。行为人如果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是怎么样的?

1.1违法行为(1)

在水污染防治中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1.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自由裁量标准

1.1.2.1 水污染防治领域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2.2 水污染防治领域内,拒绝现场检查,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1.1.2.3 水污染防治领域内,两次以上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或拒绝现场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1.1.2.4 水污染防治领域内,在被检查时,故意转移、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暴力拒绝现场检查,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违法行为(2)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自由裁量标准

1.2.2.1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尚未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2.2.2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申请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2.2.3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1.2.2.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污染问题涉及到民生,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因此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并且生态环境,涉及到多种类的自然资源,如果遭到破坏,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是不可逆的,所以应当严厉的规范环境污染的行为,严厉的处罚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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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我想想向你们请教一下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是怎么样的,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 1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2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3
2-1 餐饮业类 3
2-2 娱乐服务业类 4
2-3 水污染型工业类 5
2-4 其它污染型工业类 6—8
(三)违反试生产制度类 9
二、环境监管类 10
(一)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 10
1-1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0—11
1-2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2-13
1-3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制度类 12
1-4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5—16
1-5 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 16
1-6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18
1-7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19
(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20
2-1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一) 21—22
2-2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 23
2-3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24-26
2-4 违反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管理 27
(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28
3-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一) 28—29
3-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二) 30
3-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三) 31—35
3-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四) 36—38
(四)违反应急预案类 39—40
(五)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41
5-1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 41
5-2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42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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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污染环境罪量刑
[律师回复] 1、刑法的基本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
(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情况已经非常严峻了,就是因为曾经我国很多工厂不规范排污,完全不经过处理就直接对外排放。还有大量不达标排放量的汽车排放的汽车尾气,以及很多农蓄业也是乱排乱放,严重危害了我们的生活环境。导致现在雾霾严重,下雨也呈酸性。导致大家出门都必须要带上口罩,还有污染严重的地方,地下水招到污染,基本生活饮用水都不能得到保障。所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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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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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认定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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