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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如下:
(1) 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执法者对行政违 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谴责和警戒。
(2) 罚款,是最普遍的经济制裁手段。是由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部门强制行政违法者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的款项,一般的法律中都有对罚款金额上限和下限的规 定。
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属于财产罚,与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和 刑法中的罚金是有区别的。
(3)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是指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 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各个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都有相关规定。
(4)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是指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一旦实行这种处罚,该项目就必须等到污染达标后方能在开始。
(5) 责令停业、关闭,这是环境保护方面最严厉的行政处 罚,主要适用于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如果经限期治理污染状况有所改善,该单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又十分重要,可以由罚款暂代,并由有关部门督促其继续治理。
因此环境执法不止四个行政处罚,它有5个,最轻的是警告,就是批评教育,然后是罚款,要与刑法中的罚金区分开来,是不一样的,还有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重新安装达标后方能使用,最严厉的是责令停业和关闭,如在期限内未整改完成有关部门会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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