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被骗入股算诈骗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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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被骗入股是否算诈骗行为应当是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我国刑法当中第266条就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就可以对此进行立案处理了。
公民被骗入股算诈骗么?

一、公民被骗入股算诈骗么?

公民被骗入股是否算诈骗行为应当是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利用虚假的数据、虚假的信息,以营利为保证诱导他人投资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通常会构成诈骗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像我们日常生活当中诈骗罪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也就是达到5000元以上。所以公民被骗入股是否算诈骗,应当根据其诈骗的数额来进行判断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旦遇到这样一种被骗行为,就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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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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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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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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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_________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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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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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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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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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咋处理一些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村民以土地入股需要怎么解决的呢?办法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甲方 (入股方):
乙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向乙方入股,从
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上述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折合股份为 股或折合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入股期限
股份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以实物形式支付。
四、股权红利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的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8.其它约定: 。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在入股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入股期间购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
4.其它约定的处理: 。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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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2.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九、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
2.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红利的,每迟延一天,按应支付红利的___%承担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交付入股土地的,应按每天___元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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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向乙方入股,从
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上述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折合股份为 股或折合金额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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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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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以实物形式支付。
四、股权红利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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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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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的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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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入股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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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
4.其它约定的处理: 。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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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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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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