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法律效力是环境保护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是环保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对违反环保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对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强化环境执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促进了公民和法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部分总则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针对环境行政违法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都是可以依据上述法规来进行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并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公民对相关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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