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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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无法提供具体的参考依据,事实上,律师收费标准都是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跟刑事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刑事案件可能会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的工作水平及社会信誉都有关系。
刑事辩护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刑事辩护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刑事案件进入到侦查阶段以后,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做辩护人,在委托执业律师的时候,其实,犯罪嫌疑人要看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因为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有高有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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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我家公喝醉酒跟人家隔壁桌子的人发生了争吵打伤了人家被起诉故意伤害所以我想需要请律师请问下你 刑事辩护服务流程内容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
  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觉得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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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
  之所以应将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主要是因为:
  
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广泛存在却并非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然而,以预防、纠正现实中“可能”出现但并非普遍存在的实体错误,作为刑事辩护广泛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终究给人以基础不够扎实的感觉,辩护的重要性因此极易受到怀疑。在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并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这是实践中的常例),辩护就不可能再受到重视。即使是辩护律师,在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虽然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往往会感到辩护的必要性十分可疑。因此,增加程序性辩护这种方式,使辩护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性质的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将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
  
其次,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司法部门的行为,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司法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并设置了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纠正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并非罕见。这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难以被揭露或被揭露后难以受到重视,有着密切关系。被告方利用程序性辩护方法,不仅可以更充分地揭露程序违法现象,而且可以更迫切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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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辩护律师收费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税务辩护律师收费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偷税漏税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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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遇上这个刑事问题,说是需要律师处理,请问下刑事辩护有哪些服务流程如何呢?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
一、阅卷:审查证据
律师阅卷时应当全面、完整复印案卷材料,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阅卷权利。如果阅卷权得不到保障,在开庭时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阅卷过程中应当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证据:

一、无罪辩护标准应贯穿刑事辩护的始终,即使根据当时证据、法律研究结论已经决定做量刑辩护、缓刑辩护。

二、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该证据的内在属性(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该证据与其他证据间的矛盾与印证关系(真实性、证明力)等全面审查。
(一)对起诉书的审查
重点审查起诉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审查起诉书所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1.对《立案审批表》、《传唤证》、《拘留证》、 《逮捕证》的审查
如上诉讼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尤其注意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冲突的情形。
2.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1)只有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120条规定。
(2)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及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违反《刑诉法》第120条规定。
(3)没有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
(4)检察机关对一些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时没有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82条规定。
(5)鉴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238条的规定。
3.对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审查
律师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可以对案件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种类有大概了解,并核对已经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通过检察机关对证人名单的例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事实的证明作用,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这些证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开。
4.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
通过审查主要证据了解本案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哪些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以便分类排除,哪些证据需要立即调查核实,哪些证据需要会见被告人来了解,哪些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实。
5.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
(1)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或其他证人在场,并由他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刑诉法》第113条规定。
(2)勘验时没有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在现场见证,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9条规定。
(3)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尸体时,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在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50条规定。
(三)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部分。
1.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
(1)笔录的制作时间
审查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这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2)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
审查笔录上是否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倘若只有一人签名,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审问未成年人时,没有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而不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审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时,没有配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82条规定。
(3)笔录制作的地点
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的地点是否在法定场所,倘若在招待所等非法取证场所,既限制了嫌疑人人身自由,也可通过地点的非法性来推翻这份证言。
(4)笔录的签名
一份形式上合格的笔录,最少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律师忽视的问题。几乎所有的笔录,最后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如果是“和我所说的不一致”则可能推翻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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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留心笔录的书写是否流畅,字体大小是否基本一致,笔迹风格是否统一,墨迹的深浅是否一致。如果在笔录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字迹,而又没有被告人加盖指模确认,这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84条规定。如果我们确信笔录可能存在伪造之处,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内容时,留意侦查人员的发问是否带有威胁和诱导的色彩。 
2.对同案犯供词的审查
同案犯因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词除与被告人的供词相一致的以外,辩护人均应持几分怀疑态度。特别是在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而同案犯证实其有罪,则更需通过审查仔细挖掘前后矛盾的地方,暴露同案犯供词不稳定不真实的一面。
3.对证人证言的证词审查
()是否对证人采取羁押措施取证
(2)是否由非侦查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所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3)询问证人是否没有在证人单位、住宅或侦查机关办公室内进行
(4)询问证人现场有没有两名侦查人员
(5)询问未满18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否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认真分析,综合判断,提出审查意见。如在审查时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或隐含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经控方批准外,辩护人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调查取证,或就有关疑点申请法院或控方取证。
4.对被害人证言的审查
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一切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时被害人的证言就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被侵害对象,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作对自己有利的指控。因此,对被害人证词作为证据使用时,辩护人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审查。在质证时应重点把握:(1)将被害人的证词与案卷中其它旁证材料相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关键事实、情节与其它证据的不同之处。
(2)充分注意被害人证言前后矛盾或夸大其词之处。
(3)充分注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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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起诉依据,并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
总而言之,一起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度是找到辩护要点的关键,每一份放进案卷的笔录都为了证明该案件的某一个或几个点,能不能互相印证就是关键了。公诉人要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互相印证,而我们要得出的结论就是笔录中关键事实的冲突。
(四)对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的审查
控方将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审查获取手段是否合法,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录音、录像没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违反最高院《解释》第51条规定。
(2)影视材料没有附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制作人签名、盖章,违反最高院《解释》第51条规定。
(五)对物证、书证的审查
审查物证、书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扣押的物品没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115条规定。
(2)检察机关对于扣押的金银、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没有及时鉴定,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70条规定。
(3)检察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每名辨认人没有单独时行,违反了最高检《规则》第193条规定。
(4)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调取物证书面证据时,没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书面证据材料上签字,违反公安部《解释》第53条规定。
(5)侦查机关提供的书证复印件或物证照片没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违反公安部《规定》第53条及最高院《解释》第51条规定。
(六)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
在案卷材料中,还有一类所谓的“证据”,即由侦查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尽管这些材料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应该认真审查发现其内容上是否存在的问题。
在所有的案卷材料审查完毕之后,辩护律师还需要站在整个案件的高度,来分析一下:指向被告人犯罪的材料有哪些?非法证据排除之后还剩下哪些?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卷材料中缺失了哪些关键性的证据?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如果我们能够确信证据链条断裂的话,可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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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是公务员被行政复议了,我想问问刑事辩护服务收费怎么算,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北京市区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办案单位交纳的鉴定费、资料查询费、复印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异地办案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实际的花费据实结算,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定数额包干。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 刑事辩护服务收费是什么 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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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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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如何收费
律师费是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律师费在全国没有统一定价,但是不同省份相关部门会给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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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因职务侵占罪被判罪,现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给他辩护,咨询一下职务侵占罪如何辩护,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担任****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属于从犯
二、被告人****构成自首
三、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四、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
五、被告人表现一直良好
六、关于量刑细则综上所述,希望合议庭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人自首、从犯、家庭困难、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认罪态度很好、以及主观恶性小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为使被告人****彻底悔过自新,恳请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为村里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以弥补其犯下的错误!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对其宣告缓刑。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此致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年 月 日以上是有关职务侵占罪如何辩护及辩护词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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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跟人打架斗殴,伤人致残被送进了医院,自己也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一审不服要辩护,请问律师,对一审判决量刑不服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不服一审判决的,需要写上诉状,并在收到判决之后10日内提起上诉。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提出案件事实调查不清或者法律适用有误等。可以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辩护人有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权利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可以出庭参与审判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3、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自我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我院许可,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4、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律师自我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我院许可,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5、调查取证的权利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辩护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6、辩护律师有收取劳务费的权利辩护律师有向犯罪嫌疑人等委托人收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义务辩护人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法帮助其行使有关法律诉讼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出庭参加诉讼,提出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的义务辩护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权;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上述行为,我院将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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