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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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这是由于保险公司代位请求权基础是被保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而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雇主不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吗?

一、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吗?

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相比有其特殊性,《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不适用。

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从依法享有赔偿权权利主体看

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中,当第三人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被保险人;而在雇主责任险中,受害人是雇员,不是被保险人雇主。受害人不同决定了权利主体不同:在人保、财保合同中,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而在雇主责任险中,雇员作为受害人是权利主体。

保险公司代位请求权基础是被保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雇主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雇主不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2、从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事故形成来看

在人保、财保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是客观存在物;而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义务,不是客观存在物。

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构成条件来看,“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是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保险标的”应为客观的物,而非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只能对雇员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无法对非客观物的雇主责任造成损害,只有当既有损害事实,同时依法雇主还应当承担责任时,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损害才发生,保险事故才形成。因此,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责任保险不适用《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3、从雇主承担责任性质来看

雇主对雇员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依法律规定或依劳动合同,责任产生与雇主身份有关,义务是特定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移与代位。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例,就业补助金设置目的是解决受害人因伤残造成的就业限制与困难,一般侵权人不承担这项赔偿义务,专属于雇主的义务。

二、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之后,如果想要向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偿权,那么在行使权力之前,需要先确定当前的场景是否适用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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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大小承担对应责任,谢某要求鸿河公司承担所有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鸿河公司30%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除应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与齐某之间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鸿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鸿河公司可以向齐某追偿。【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齐某与鸿河公司对谢某的伤残结果均有责任,只不过责任承担比例不同。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2.对雇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方式。
3.雇主超出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特征中第二项设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只要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本身存有过错,则就其分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普通赔偿责任,此普通赔偿责任并不妨碍雇员继续要求雇主对第三人的赔偿份额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假如雇员自己也有过错,对应的过错责任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综上所述,雇员一旦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可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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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五,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二者不冲突。
无权代理的适用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的适用条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合同法》第48条和第49条也对无权代理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无权代理将会因不同情形而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与无权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作出。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债务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其次,《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后段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其无权代理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然而,按照《合同法》第48条第2款有解没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未作追认表示或者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可见,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作否认表示的问题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截然相反的法律效果。对于这一问题,由于《合同法》既是特别法又是新法,《民法通则》既是普通法又是旧法,因此无论是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都应
首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要看到,《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一情况。如果无权代理人并未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单方法律行为的,对于被代理人明知无权代理的事实而未作否认表示的问题,就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而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也即视为被代理人同意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销权。相对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应当向被代理人作出。当然,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合同的,因追认的对象不复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认权,因而也无需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于此情形,无论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认,该代理行为都确定有效,相应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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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如何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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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2.对雇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方式。
3.雇主超出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特征中第二项设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只要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本身存有过错,则就其分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普通赔偿责任,此普通赔偿责任并不妨碍雇员继续要求雇主对第三人的赔偿份额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假如雇员自己也有过错,对应的过错责任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综上所述,雇员一旦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可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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