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留置送达?适用留置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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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昭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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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留置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就是法院在给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当事人拒收,法院可把该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住所,注明在场人和法院送达人员,就视为送达。如是法人单位的,送在该单位的门房亦视为送达。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什么叫留置送达?适用留置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叫留置送达?适用留置送达的条件是?

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在民事诉讼的送达中,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解不成,原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继续进行审理。

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

1、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2、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3、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4、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因为对调解协议当事人在送达之前均有权反悔,其拒收调解书,意味着其对调解协议的反悔。

二、什么叫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出庭通知、传票等。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民事诉讼的送达中,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除留置送达外,送达方式还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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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有哪些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留置送达有哪些适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由于各种原因,执法机关往往会适用留置送达方式来送达各种法律文书。相对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方式而言,留置送达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留置送达方式?应怎样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在程序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下试作探讨。
一、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8号令》)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九条都对留置送达作了规定。将上述法律中的规定进行总结,可以归纳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
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对执法人员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予以见证。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
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
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讲明送达的情况及有关事由,让见证人明白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并将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在证明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 以,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请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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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否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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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另行制作判决书,更是让法官慎之又慎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实施时间较早,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如何处理,当事人可以反悔,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来说。4;对已经开庭,在这种情况下。2003年的这个规定;判决结果应以已约定生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为依据。这是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将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否定,所以司法程序必须是合法的、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关于简易审的规定,而且有不适时性,而且在送达之前。
3,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留置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审的规定,尽管是司法解释,但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如果不能留置送达。其三,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趋向、究竟是否适合用,但是毕竟法律是严谨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留置送达包括哪些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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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8号令》)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九条都对留置送达作了规定。将上述法律中的规定进行总结,可以归纳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
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对执法人员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予以见证。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
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
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讲明送达的情况及有关事由,让见证人明白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并将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在证明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 以,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请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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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多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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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产生法律效力;
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六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是人民使用最多的送达方式之一。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在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时,有权接受的人在场但又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行为。所以留置送达的特征:一是接受人在场,二是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用不当将给受送达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带来不利的影响。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指定代收等同特别授权,指定代收人适用留置送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民法上的诉讼代理人即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收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引伸出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诉讼,即受托人就是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因此,笔者认为:对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留置送达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如受送达人明确指定诉讼代理人代收的可适用留置送达,没有特别授权代收的话就不适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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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送达是人民的职权行为;
②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产生法律效力;
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六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是人民使用最多的送达方式之一。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在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时,有权接受的人在场但又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行为。所以留置送达的特征:一是接受人在场,二是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用不当将给受送达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带来不利的影响。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指定代收等同特别授权,指定代收人适用留置送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民法上的诉讼代理人即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收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引伸出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诉讼,即受托人就是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因此,笔者认为:对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留置送达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如受送达人明确指定诉讼代理人代收的可适用留置送达,没有特别授权代收的话就不适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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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多久视为送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送达多久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存在问题: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
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
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
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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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所在单位指什么?
是指送达人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通过其他人的确认将诉讼文书留在送达人的单位的意思。在民事诉讼的送达中,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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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留置送达多长时间可以送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送达多久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存在问题: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 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 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 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调解书留置送达后多久送达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书能否留置送达 法律明确规定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但是有些人还是认为会有两种观点。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简易审的规定)的规定,人民在审判过程中,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人民依当事人已约定生效的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特别是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调解书,该如何处理,更是让法官慎之又慎。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观点。 2、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人民应当对未开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开庭审判;对已经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案件,另行制作判决书;判决结果应以已约定生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为依据。这是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调解书不仅不使用留置送达方式,而且在送达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关于简易审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不能越位于法律规定。 3、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书可以留置送达。理由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审的规定,尽管是司法解释,但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 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20年的这个规定,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事诉讼法实施时间较早,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对概括,而且有不适时性。其 二、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已约定了生效时间,如果不能留置送达,将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否定,调解协议约定的生效时间将失去意义。其 三、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讲,留置送达,对当事人来说,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对人民而言,可以避免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趋向。 4、究竟是否适合用,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应该已经有一种默认的方式了,但是毕竟法律是严谨的,所以司法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留置送达多长时间视为送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送达多久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存在问题: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
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
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
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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