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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法规主要有方式、不同方式的优先性、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和顺位。方式包括
1.遗嘱: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因为遗嘱的优先权是高于顺序继承的,所以有遗嘱时一切以遗嘱为准,遗嘱中原定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更换新的遗嘱继承人。
2.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比如说孙子孙女辈或者没有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或继子女等,在继承法中是没有继承权的。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继承人没有去世,则任何人都无权代位继承。
4.被代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5.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者的直系血亲
继承权不仅是财产的继承,也是被继承人生前劳动果实的延续。对继承人来讲,更多的是其中蕴含的感情寄托。所以将关系更为亲密、更加长期生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充分考虑到继承人的身心情况,以被继承人的部分财产为情感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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