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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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共同贪污犯罪由两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以非法占有目的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需要对共同贪污犯罪的数额负责。
共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共同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认定共同贪污应注意的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2)受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3)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4)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5)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

(6)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综上所述,触犯共同贪污罪除了行为人之间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以外,且行为人中须有一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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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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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包括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贪污罪共犯包括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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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本 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罪作为一般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罪的行为,还具有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本 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罪作为一般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罪的行为,还具有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贿赂罪的特征有哪些 贿赂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妨害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类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务职责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关系,少数犯罪如贿赂罪则属于典型的型犯罪,贿赂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的双重特点。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即为利用职务之便,只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才构成贿赂罪。而其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系非法的。这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作为和两种,如索取、收取为作为,不说明、不申报为。其后果直接影响了从事公务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活动,玷污了公务人员工作职责的廉洁性,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关系且情节严重。 (3)本类罪的主体多是特殊主体,如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贿赂罪的主体,这是新刑法较之原刑法的一个明显变化。依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罪中诸多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单位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如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的犯罪目的是收受、索取贿赂,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类犯罪。贿赂罪中包括罪、挪用公款罪、罪、单位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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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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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
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是或商业不是)。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罪,显然只能公款,而不能“劳务”。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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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共犯如何认定,包括哪些处罚情节
[律师回复] 对于贪污罪的共犯如何认定,包括哪些处罚情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有哪些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
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贪污罪的共犯如何认定,包括什么处罚情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有哪些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
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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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的条件包括哪些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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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贿赂罪包括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位或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好处费”的情况有很多,这就构成了贿赂范畴,一经发现是会按照贿赂罪进行惩罚、处理。但该罪并不仅仅是一个罪名,而包括多种,那么贿赂罪有哪些种类?
贿赂罪有哪些种类
刑法从382条至386条的15个条文中,规定了贿赂犯罪的各种具体罪名和处罚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的犯罪。包括: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
(二)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事项,实施的提供、介绍、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个人罪、斡旋罪、单位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和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为挪用公款罪,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和抢险与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替他人谋取利益的,为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里,违反国家规定的,收受各种的名义的回扣与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要以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替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对其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里,在帐外暗里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与手续费的,以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与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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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包括哪些
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国有、集体财产及扶贫公益基金。当国家机关等管理私有财产时,也视为公有财产处理。例如,国企收益、国有土地收入属于国有;农村集体自然资源收益为集体所有;社会捐赠公益项目的财物也属于公共财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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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界定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的界定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罪作为一般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罪的行为,还具有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罪;而对于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情节。其中,情节主要针对数额不满5千元的行为。如果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轻时,对该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时,对该行为就应认定为罪。其中,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的手段;五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罪既遂。
所谓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确认定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
2、对于一般的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处。一般不以罪论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未遂行为,仍应以罪论处,
(1)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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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构成要件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构成要件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的,以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所谓公务,是指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它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管理性,即公务是对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二是职能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代表国家各种职能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职能部门进行的管理活动;三是依法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依法进行的。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包括依照行政命令,还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等。
贪污罪申请减刑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申请减刑有哪些条件
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
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三)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刑法之所以规定减刑的限度,主要是因为要确保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刑法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尽管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对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现会各有侧重,但不能为了单纯追求一个目的的实现而忽视甚至牺牲另一个目的的实现。带有奖励性质的减刑制度对于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早日消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减刑没有限度,只对罪犯执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会降低刑法额威慑力,削弱一般预防的效果;而且也会因刑法执行时间过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观不良企图,而最终难以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此外允许没有限度的减刑,也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理解减刑的限度,应科学界定我国刑法典第78条规定中“实际执行的刑期”的含义。
贪污受贿罪的处罚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
九,目前还在征集意见段,对于的刑事处罚,还是执行原来《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的处罚方式还是有许多的,要按照情况认定。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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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及其犯罪构成包括什么
1、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一方面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则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2、客体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4、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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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
第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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