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法典买卖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刘艳敏律师团队
刘艳敏律师团队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3万人
专家导读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原则包括符合合同目的的原则,参照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或惯例原则,律师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的原则。民众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原则,简单的了解一下即可。
最高院民法典买卖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一、最高院民法典买卖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2、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3、历史解释原则

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指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例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我国法律应确认历史解释原则,借鉴其合理成分。

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

5、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二、买卖合同的检验期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院也根据最新的法律制度,针对买卖合同纠纷及时的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可事实上,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涉及到的范围很广,所以,日常生活当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能分析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4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最高院民法典买卖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72****55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0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0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3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3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8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2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8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2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3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2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6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5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5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最高院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最高院离婚房产分割原则主要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平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等。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2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高空坠物责任原则适用什么原则?
高空坠物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事件中使用无过错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该案件可以得到有效的处理。该原则会将无辜的业主牵涉进来,因此非实际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单位里面有个同事正在处理夫妻离婚的问题呢,他们在财产分配方面倾向的分歧,最高院夫妻财产财产分割的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2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平等原则应该如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民事主体之间如果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愿,更遑论实现公平交易。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 其次,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同样,如一个资产规模很大的跨国公司,在与一个资产很少的公司开展交易时,尽管二者经济实力悬殊,但在法律上二者是平等的,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向对方施加不当压力。 最后,平等原则的平等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当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是一视同仁受到保护的。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高空坠物归则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归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保险合同异议解释原则
[律师回复]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保险法》第31条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精神,切实有效地处置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广大司法人员不可回避的课题。  虽然,司法实践中不乏恰当运用《保险法》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实例,但是,更应当看到很多司法人员在运用异议解释原则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认识和运用该法律条文上的失误,其中,下述各种倾向是应当引以为戒的:  一是异议解释原则被滥用。迫于“公平”的压力和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情,司法人员对保险人带有偏见,因而,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使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事宜,使“争议或含混”标准变形。  二是在适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因现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而对于该原则的法律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有不同的认识,影响其适用效果,难以实现该法律条文应有的法律作用。  三是对于异议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疑虑,不屑于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予以适用,从而,丧失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机会。三、异议解释原则在我国保险立法中的价值取舍目前,我国《保险法》涉及异议解释原则的规定仅有第31条,其立法宗旨显而易见,突出强调了异议解释原则对于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权威地位。不过,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加之,伴随着《保险法》10余年的适用实践,也暴露出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的局限性。因此,亟待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2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哥哥是学建筑专业的学生,现在承包了一个合同,所以想知道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
4、承包范围:
5、承包方式:
6、质量要求: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 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
1、GB50303-200
2、GB50242-200
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须无偿履行保修责任。
五、关于工期的约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最高法合同不成立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中,如果经认定存在合同内容没有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没有双方当事人签署完整的合同文本并且无法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以及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都会被认定合同不成立。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所谓“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依据《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规定,是指承担履行合同特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有其惯常居所,或者如为法人团体,则其管理中心机构的国家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国际上大体有三种做法:一为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分别适用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如一些东欧国家即采用此法,捷克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买卖及物品加工契约依缔结契约时卖方或者加工者所在地法;二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为在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推定当事人如果考虑到这一。时将会选择的法律,如英国即采用此做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意思自治原则的补救。。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是什么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所以能被各国广泛采用,是因其具有明显的优点,这些优点表现在:
1.它是一种具有明显灵活性的全新的法律选择方法。这种全新的方法在很多方面优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3]。
2.它追求结果的客观公正。它不仅考察合同关系发生时的有关因素,还应考察合同发生前后的准备活动和履行活动中的有关因素,从而找出与所涉合同关系定争论点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个法律与所涉合同关系定争论点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个法律一般能切合实际情况,反映当事人的正当期望,有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解决。
3.它具有补缺的功能。国际合同关系错综复杂,有时立法并不能完全或随时适应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当各国冲突法立法有欠缺时它可弥补立法的不足;当有新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出现,而冲突法又无相应的法律适用原则时,也可用该原则加以弥补。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2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最高法定罪量刑标准指导原则是什么?
最高法定罪量刑标准指导原则是: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和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二、婚姻法中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家庭成员间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应该已经知道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了吧。具体有五种,分为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以及婚姻自由原则。同时,《民法典》中还明确作出了六种禁止性规定,大家可以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若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
朋友想知道法院量刑的规定,不知道原则是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常见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朋友想知道量刑标准的规定,不知道原则是什么,所以请问一下最高法院关于量刑意见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最高院民法典买卖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