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民法典中相关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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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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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介合同《民法典》中相关的内容有,对于中介合同是属于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从而委托人需要向中介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对于订立合同的事项应该要如实的报告。
中介合同民法典中相关的内容有哪些?

一、中介合同民法典》中相关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中介合同需要由中介人与委托人进行签订,而且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要确定清楚相应的条款,以及还有支付的相关报酬,特别是对于中介人一定要如实的报告所有的事实情况,如果存在欺骗的行为,损害到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中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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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准备要做债权转让,我们是做典当的,请问典当行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益的,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益,但该从权益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外”,那么从权益除去法律规则的特殊情形之外,则与主债权一并发作转让。
  
1、除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益外,其他从权益均随债权当然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从权益是指附随于主权益、附属于主权益的权益。例如,在担保债权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益,担保权则为从权益。常见的从权益除了担保权外,还有利息收取权,违约金恳求权,损伤赔偿恳求权等等,在典当法律关系中,综合费用收取权也属于从权益。
  所谓“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益”范围大致表现为以下情形:
  
(1)人身权,身份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育关系、奉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顿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恳求权等权益等;
  
(2)不得让与的权益。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作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根底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益的成立与存续,与权益人人身具有亲密联络,因此不得由别人代位行使。
  
(3)某些特许的权益。如利息收取权、综合费用收取权。
  以上这些具有专属性的从权益并不当然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作转移,而无法为受让人享有。
  
2、在典当行业中的专属性从权益
  很显然在上述所罗列的从权益中,有些专属于银行、典当行等特殊债权人的,例如仅由典当行收取的包括效劳、管理等的综合费用,好像仅由银行能够计收复利一样,系一项专属于特定债权人的从权益,当银行、典当行对其他主体转让债权时,则此类从权益是无法一并发作转让的。下文将对典当借款法律关系中主债权发作转让后,综合费用收取权、利息收取权能否一并转让的问题予以明白剖析:
  
1、关于利息收取权能否属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许的权益,在理论中则认识不统一,特别是当受让人为自然人时。有人以为,自然人能够从事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能够收取利息,而且能够依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收取利息,而银行贷款利息即便计算罚息也一定会打破民间借贷四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那么自然人作为受让人时,依然有权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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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处置的相关内容介绍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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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办理劳动合同的事。但是不知道要怎么办 请问有关劳务介绍合同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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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律师的相关内容的介绍
经济律师主要是指在经济财产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经济律师业务范围:①用中、英文起草、审查、翻译各种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对工商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书;②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协助草拟谈判提纲;③代理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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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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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租房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 委托事项。3 委托期限。4 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5 双方权利义务。6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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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找中介租房,需要一份合同。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中介租房合同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见其他约定)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以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年付(每年¥:________元),房屋押金 ( 个月,¥ 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或网银转账,每月1日前一个礼拜支付下一月租金。
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出租房为▁▁▁所有,无其他关系人,由于本房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与承租人无关,若由纠纷使乙方不能正常居住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房屋交付使用时应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可靠,门、窗完好,上、下水通畅,供电正常,太阳能设备能正常使用,歌华有线(电视信号)正常使用。
在甲方同意下,乙方可视居住情况对房屋内非承重隔墙增加或减少,对院内隔墙进行拆除。合同终止前根据甲方要求是否恢复原样。
水电费、电视收视费、小区卫生费、液化气费由乙方自付,液化气由甲方平价提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八条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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