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
工作并将成果交付给接方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支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承揽人应有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才能对外承揽与自己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定作任务。至少应具备完成定作任务主要工作的生产能力。因此,承揽人只能是具备一定技术、设备和劳力,能承担其相应定作任务的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
(二)履行方式。承揽人履行合同的方式,只能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按合同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主要方式履行合同,也就是只能以作为的方式,而不能以不作为或以物抵偿的方式来履行合同。
(三)标的物。承包合同的标的物由定作人要求定作的定作物与承揽人完成定作物的工作行为的有机结合而构成,只有定作物或只有承揽人的工作行为,都不能成立承揽合同。要成立或有效履行承包合同,二者必须有机结合。
(四)作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部分的定作物,通常不是一般物品能代替的,它有其自己的独特性。即使定作人定作的是通用产品(如服装),因定作人对定作物规格、式样、花色等的特殊要求,承揽人也不可能用其他服装充抵定作人的定作物。如果定作人定作的不是通用产品,承揽人不但不能用其它产品代替定作物交给定作人,而且必须按质按量如期交付定作物给定作人,倘若承揽人工作有瑕疵,还应负赔偿等责任。
(五)合同成份。由于承揽合同标的物的二重性,也就使承揽合同的成份具有复杂性。承揽合同有的是经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后成立的,有的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过程形成的,所以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履行中,承揽人通过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将定作人交付的定作材料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按合同要求将定作物交付定作人后才取得报酬,所以承揽合同又具有有偿合同的成份。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承揽合同又具有双务合同的成份。
二、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构成要件中的区别
(一)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比承揽合同长。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有长达6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农村耕地承包合同。而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却没有如此长的期限。
(二)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具有一定没备、技术和劳动力的特殊主体,不具备这些主体则不能成为承揽人。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则只要有一定企业管理经验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承包人。不是特殊主体,只是一般主体。
(三)合同的成份不同。承包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便可成立。发包人通过自己财产经营权的承包,收取相应的承包费。承包人通过自己的生产,在自己剩余利润中获取报酬。所以承包合同具有诺成合同和有偿合同的成份。承揽合同也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合同便可成立,承揽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后,将定作物交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将定作物交付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所以,承揽合同具有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的成份。
总的来说,承揽合同是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某一工作时,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签订的合同,承揽人按要求完成工作后,定作人要按约定支付报酬给承揽人。因此,这一合同的约定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承揽义务,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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