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与逃汇罪的区别包括了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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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5、罪名形式不同。逃汇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走私罪与逃汇罪的区别包括了什么

一、走私罪逃汇罪的区别包括了什么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

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谓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5、罪名形式不同

逃汇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二、如何区分逃汇罪与非法经营罪

逃汇罪与非法经营罪二者在犯罪对象和犯罪主观方面有共同之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逃汇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入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而非法经营外汇则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有3种行为方式: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买卖外回20外援以上的活非法所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其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为造变造金融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辉1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犯罪主体不同

逃汇罪主体仅限单位,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而非法经营罪主体可为单位可为自然人。

3、定罪要求不同

逃汇罪要求数额较大的数额犯,而非法经营罪以情节严重为必备要件,是刑法理论中的情节犯。通常认为此处的情节严重之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巨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多次非法买卖外汇或非法买卖外汇严重冲击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或非法买卖外汇造成恶劣之国际影响的活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等等。

在具体的实践中,有多种逃汇的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逃汇行为都会构成逃汇罪。在我国有关的法律中,只规定了两种构成逃汇罪的逃汇行为,即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以及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并且这两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能会构成犯罪,而衡量情节是否严重应从数额大小以及其他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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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5、罪名形式不同。逃汇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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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时包括哪些逃逸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私了时包括哪些逃逸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私了时逃逸行为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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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虽然说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严重,但是这两种逃逸行为在“私了”事故中也时有发生。通常表现为:
1)当双方在对事故事实的确认、或对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未进行友善的协商,发生了口角时,于是,一方当事人“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
2)双方在核实有关情况时,乙方发现甲方车辆无车牌,或酒后驾车,或非司机驾车,提出不能“私了”需要报警时,甲方心虚害怕,为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寻机逃逸。
3)事故发生后,乙方称受伤,如果经医生检查无大碍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医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疗时,甲方不愿承担乙方的各种经济损失而中途“溜号”。
交通事故私了遇到对方逃逸怎么办
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接触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可以、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车辆的型号。如: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红色、绿色、白色、黑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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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与逃汇罪有哪些区别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5、罪名形式不同。逃汇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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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行受理汇兑委托的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汇出行受理汇兑委托的程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审查内容主要有:
1.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汇款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3.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合。
其中审查重点在第2项。
审查无误后,银行会给企业签发汇款回单表明银行已受理汇款委托。
剩下的工作,就是汇入行收到汇款后,向收款企业办理支付手续。
同时《支付结算办法》又对下列特殊情形作了特殊规定:
1.若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若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手续。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汇款人在款项尚未汇出汇出行时,可以申请撤销汇兑。在申请撤销时,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4.汇款人在款项已经汇出汇出行时,可以申请退汇,汇款人办理退汇时,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必须达成一致退汇意见,否则银行不办理退汇手续。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必须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行时,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得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在已收款人拒绝接受汇款时,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已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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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行受理汇兑委托的程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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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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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无误后,银行会给企业签发汇款回单表明银行已受理汇款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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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手续。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汇款人在款项尚未汇出汇出行时,可以申请撤销汇兑。在申请撤销时,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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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诈骗罪的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一)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二)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三)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
三、骗购外汇罪的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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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走私毒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毒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品或并偷运出境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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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全面收集、了解这些政策,尤其关注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熟悉适合本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二,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法规定可以直接申报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自己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超过规定申请报批时间的,也可以补充办理报批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损失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主要有四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三,调控确认收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依据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可以在不违反税收规定的情况下,对年底前后收入进行跨年度的调控,达到提前确认收入或递延确认收入的目的。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主要参考以下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

四,调控总体成本费用。与收入一样,成本费用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因素之
一,企业要按照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和控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也就是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不以是否实际支付为原则,除非税法有特别规定。
企业还要掌握和理解税前扣除的其他原则,如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原则和不重复扣除原则等。

五,管理费用的调整。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的调整,重点要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等文件。

六,销售费用的调整。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货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费用。销售费用中主要调整内容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佣金手续费。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等文件。

七,财务费用的调整。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包括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资本化利息)、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现金折扣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对利息费用、利息资本化处理和汇兑损失有专门规定,现金折扣也允许税前扣除。关联方借款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是需要考虑的主要方面。
参考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八,税金的调整。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补的税金也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但企业代缴的税金不得由企业承担。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缴纳的相关税金也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后性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九,营业外支出调整。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等。上述损失按税法规定自行扣除或审批扣除,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罚款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之内限额扣除,而2010年向上海世博会、玉树灾区和舟曲灾区捐赠则可以全额扣除。

十,各项准备金调整。税法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现行税法只对金融业、保险业、证券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允许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其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均不得在计提时税前扣除。
第十
一,资产的调整。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这些资产可以通过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的方式税前扣除。因此,税法主要是从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范围和时间等进行规范。特别是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核算差异明显,企业需要予以关注。其中,还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问题。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等文件。
第十
二,境外所得纳税时要税收抵免。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外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所在国已征收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允许限额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具体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此外,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三层)分得的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实行间接抵免。
对于企业从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该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
12.5%作为抵免限额。同时,对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主要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文件。
第十
三,关联交易调整。对于关联企业,特别是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由于涉及避税的可能,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交易价格、成本费用分摊、利润分配、资本弱化行为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企业在汇算清缴中要予以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减少境内应纳税额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对于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文件。
第十
四,企业重组的调整。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年度中发生上述重组行为的,税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税法要求在重组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资产转移时实现,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主要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
第十
五,填好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主要反映在申报表上,所有的调整内容都要填写在1个主表和11个附表中。11个附表又分为一级附表和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要有: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其他均为二级附表。申报表有两种类型,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将申报表报给主管税务机关,并不意味着汇算清缴的结束,在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企业仍可以补充调整申报。
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10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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