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当得利条文改动了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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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新调整了规则。增加不当得利的条规以及排除情况,明确了三种需要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况,说明了不当得利需要的三种前提条件:需由一方受损一方得益,受益方没有合法依据,其中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不当得利条文改动了哪些

民法典不当得利条文改动了哪些?

一、新增不当得利具体规则

《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定在第29章,即第三编的第三分编“准合同”内容下。相较于《民法典》出台之前的规定,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增加了4个条文,可以概括为3点变化。

新增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上述规定列举了3种排除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况: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侄子对于叔伯的抚养(侄子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感谢费;对玉成其事的媒人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这些都属于履行道德上的义务,不构成不当得利。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债权含有若干权能,如请求给付的权能、受领给付的权能和保有给付的权能等。债务届期前,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为清偿,但债务人一经清偿,债权人便有权受领给付,也有权保有该给付,债权人受领清偿具有合法根据;而且债务人自行放弃期限利益,不能视为其受有损失。故在此情形下不构成不当得利,提前进行清偿的债务人无权请求返还。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仍进行给付,前后行为明显矛盾。如果再允许其请求返还,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明确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

《民法典》出台前,《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92条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下,从立法结构看,不当得利也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民法典》出台后,在总则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民法典》明确将“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并列作为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这体现了民法典的体系性。

明确利益不存在时的返还规则

《民法典》出台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在原物毁损、灭失或者因其他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原因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得利人是否承担全部返还义务。为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典》明确:利益不存在时的返还,应区分得利人主观状态的善意或恶意:

1.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

《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得利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2.恶意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恶意得利人负担较善意得利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得利人都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三、明确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8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唯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不当得利明确前提条件以及需要返还条件,从根本善意恶意上分情况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具体依据需要有一方受损一方得益,其中收益损失需有因果关系,最后关键的一点是受益方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即可要求受益方偿还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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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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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我姐姐前段时间获得了不当得利,被人起诉到法院去了,我们请了律师做抗辩,不当得利的抗辩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法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系××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名称后变更为××(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授权代表,原告向被告打款系原告履行其与××公司之间合同的行为。原告关于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在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中,被告系××公司的授权代表。
2010年12月31日,原告与××公司签订《梦想家少年儿童职业生活体验城合作协议》,被告作为××公司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打款。可见,当时在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中被告系××公司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证明》也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起诉状称:“协议签订原告后于2011年1月11日将200万元汇给了被告张某某个人。”可见,原告也是认可被告系××公司的授权代表的。

二、原告向被告打款系履约行为。
《梦想家少年儿童职业生活体验城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即原告)以现金贰佰万元对目标公司(即梦想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家公司)进行增资,该资金进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增资手续完成之日起15日内,甲方将目标公司股权调整成为××国际持93%股权、郑某某持7%股权。”事实上,原告向被告打款后,××公司调整了梦想家公司的股权,原告成为梦想家公司持股7%的股东,××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约定。原告曾于2015年3月5日就同一事实以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被告和××公司,后又撤诉。可见,原告也是认可其向被告打款的行为系履约行为。

三、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
如前所述,原告向被告打款的行为系履约行为,因而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

四、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于2011年1月11日向被告打款,现其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
以上意见供参考。谢谢!
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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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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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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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借典当之实,借贷之实,利息不得高于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借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2011年5月20日,A与六安某典当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向典当行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为0.4%,月综合费率为2.6%,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日,典当行与A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一份,A以其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向其提供了抵押,A朋友的服饰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动产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约定了抵押和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典当行如约向A发放贷款500000元。A向典当行出具借条一张,典当行向A出具当票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无力偿还,典当行同意将借款展期三个月,A又将抵押的车辆续当三个月,典当行向A出具续当凭证一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三个月和展期三个月,服饰公司向典当行支付了92000元,付清了2011年11月26日之前的全部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由于A和服饰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典当公司将A和服饰公司诉至。审理中,典当公司出具了《借款合同》、《动产抵押合同》等证据,以此证明其属于典当纠纷,对于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及时清偿的,典当公司可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服饰公司认为:原告既算利息,又算罚息,属重复计算,代理费用应包括在综合费用内,请求依法判决。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法律规定2012年11月舒城县人民作出一审判决:A归还六安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及费,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服饰有限公司对其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典当行诉请的月综合费用等不予支持。典当行与被告A之间的借款不具有典当的法律特征,实属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利率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原告追偿债权费用,被告应另行支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故典当行与A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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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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