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效力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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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养关系成立后的法律效力是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义务,养子女成年以后,对年迈的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养子女也不是必须要随养父或者随养母的姓氏,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养子女是有权利保留原姓氏的。
收养成立效力有哪些规定

一、收养成立效力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的成立是以收养登记证书为准的,如果收养行为是违法的,比如在街上捡的孩子,自己就给收养了,像这样的收养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我国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有严格的限制,若不符合法定条件,就不能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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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有效力吗?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即只有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才被法律认可,属于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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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的效力在我国是怎样的?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照收养法十五条,收养必须向县民政局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和程序的民政局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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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效力包括什么?
首先,原则性效力。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其次,主体性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但应当同时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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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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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必须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者'的原则,禁止未成年人交易。主体性法律规定允许失去父母的孤儿、无生父母或困难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被收养。申请人需满足无亲生子女、具备抚养能力、健康、无犯罪记录及年满30周岁等条件。无子女的家庭可收养2名,已有子女家庭限1名。孤儿、残疾或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不受现有子女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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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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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成立是什么?
是有效的,但是原始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充实、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其给公司权益造成的损害并不因股权变更而改变,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因嗣后转让股权而免除其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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