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执行应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恢复执行书。当事人基本信息完整、执行请求明确、具体。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正确。(对被执行人信息尽量提供)。
(1)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且应加盖该单位公章。
(2)自然人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且该自然人应签字确认;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应注明身份证号码)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2)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证明应与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一致,身份证明应由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3)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权限:如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放弃申请事项、代为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书等。
(4)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该代表人、代理人签字确认,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
(1)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2)债权凭证。
(3)中止执行裁定书。
(5)未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
注:材料(2)(3)(4)(5)应当提交原件,无原件的应附证明材料
5、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证明必须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
6、证明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
(1)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的线索。
(2)其他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证明。
二、就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中止执行裁定书,以及原裁定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已消失的依据;
2、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3、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
三、就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四、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是本来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后又执行的情况。不予执行实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宽容,而恢复执行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惩罚,是宽容过后无济于事的结果,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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