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材料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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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恢复执行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执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卡复印件、申请恢复生效裁判文书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执行承办法官、执行局长签字的文件。其中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还包括:就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就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三种。
恢复执行材料包括什么?

一、恢复执行应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恢复执行书。当事人基本信息完整、执行请求明确、具体。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正确。(对被执行人信息尽量提供)。

2、申请恢复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1)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且应加盖该单位公章。

(2)自然人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且该自然人应签字确认;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应注明身份证号码)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2)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证明应与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一致,身份证明应由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3)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权限:如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放弃申请事项、代为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书等。

(4)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该代表人、代理人签字确认,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

(1)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2)债权凭证

(3)中止执行裁定书。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5)未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

注:材料(2)(3)(4)(5)应当提交原件,无原件的应附证明材料

5、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证明必须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

6、证明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

(1)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的线索。

(2)其他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证明。

二、就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中止执行裁定书,以及原裁定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已消失的依据;

2、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3、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

三、就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四、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是本来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后又执行的情况。不予执行实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宽容,而恢复执行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惩罚,是宽容过后无济于事的结果,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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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的形式。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补正通知在形式上应当是书面的,在内容上应当包括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来说,补正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滥用补正权力,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复议无关的材料,或者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在发出补正通知时,应当明确补正的合理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这也是从便民原则出发,考虑到老百姓法律知识普遍较欠缺,有些人对行政复议程序还不大了解。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补正通知由行政复议机构发出即可,而不必是行政复议机关,因为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是行政复议受理之前的程序性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判断并发出补正通知,可以缩短内部审批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及时处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补正后的处理方式。对于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不同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处理决定:一是受理。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限应当自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二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后,如果发现仍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是告知。补正后,如果发现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申请无需作进一步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补正,比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则不能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而要从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可以在补正期限上适当放宽,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况,对于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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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材料都包括什么东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入职材料都有哪些东西
1、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双面复印)4份;
2、户口本或户籍登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3、提供中国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空白处填写卡号(或帐号)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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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入职手续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收集相关文件
身份证是用以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的凭证,其复印件是就业必不可少的证件之一。另外部分企业较特殊,也要求员工提供学历毕业证/健康证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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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件(工牌)是作为公司人员的凭证之一。一般工牌分为:临时工牌、上岗证、正式工牌等。工牌包括的内容一般有:公司logo、公司名称、行政盖章(多数盖在员工照片上)、员工姓名/职位/工号等。
3、员工手册须知
员工手册是公司规范员工行为举止的框条,员工熟知企业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减少更多不必要的错误或处罚,对企业则提供更大的方便,间接中达到互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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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受雇方工作上涉及到雇方机密的,要保证不外漏相关事宜,否则对雇方造成利益损害的,受雇方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个别企业有其他要求的则还需签写其他协议书/承诺书。
6、办公环境引导与储物柜等安排
新员工到达新的工作环境,对公司事物、事务、人员都是陌生的。人事有必要引领其认识认知内部人际。另外,个人办公位置与个人物品储存处等安排也是需要用心安排的。
新员工入职所需要的入职材料一般有哪些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一般来说,员工入职时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发放工资时需要的银行卡等等,但不同的企业对入职材料的要求会有一定的区别,如果可以提前了解所需要的入职资料和入职手续,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就可以更加从容了。
立案需要的材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状。
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状共提供三份,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二、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他人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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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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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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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报案材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罪报案材料包含哪些内容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6、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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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规定有哪些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民法中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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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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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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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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