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试用期最长是六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对于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情形,处于试用期职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单位发现职员并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单位可以在不支付补偿金的前提之下,就直接将其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里没写试用期合法吗?
1、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2、劳动合同之中必备的条款如下:
《劳动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者、单位在协商拟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若约定试用期,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三年以上的,试用期分别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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