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二、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 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
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对于大型外资企业的成立,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投资情况而定的,外资可以根据投资的相关规定,到国内来来进行投资处理,但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办理,如果存在损害我国利益的情况,那么是不可以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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