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不属于法规。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相关文件。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不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具体是由银监会制定并发布的,所以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不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二、商业银行监事会的概述
商业银行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对银行经营的各项业务和高级职员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检查权,以保证银行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危害银行、客户的利益。监事会和董事会并立,对股东会负责,而且对银行的监督检查,比董事会下的专设委员会更具有权威性。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其中三分之二由银行股东担任,三分之一由外界人士担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业务经理,以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的职责是: ①检查银行财务和业务; ②对董事、行长执行公务时违犯法律、法规或银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④列席董事会议。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间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商业银行作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由银坚会发布,而非国务院制定与发布,因此不属于法规。商业银行监事会与其他监事会一样,具有监督与检查的功能与职责。同时,在商业银行经营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的原则。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