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指引的修订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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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银监会放宽了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条件。主要调整包括: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取消并购贷款担保的强制性要求。
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指引的修订有哪些内容?

银监会放宽了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条件。主要调整包括: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取消并购贷款担保的强制性要求。

银监会近期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发布。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银监会表示,此次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旨在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

原《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此,银监会表示,由于不同并购项目的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考虑到部分并购项目整合比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此本次修订将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符合实际情况。

二、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

原《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并购贷款所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应高于50%。银监会认为,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因此这一调整将更能满足兼并重组的融资需求。

三、将取消了并购贷款担保的强制性要求

原《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而在此次修订中,银监会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不再要求并购贷款的担保条件必须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银行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此外,在适当调整并购贷款条件的同时,银监会还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面对商业银行做进一步要求。

一是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融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

二是加强防范虚假并购行为。加强贷前调查,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是加强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我国对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指引从三方面做出了修改,这样做更能符合并购的实际情况,更能满足兼并重组的融资需求。这将更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律图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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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哪些内容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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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的主要内容是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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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属于法规吗?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不属于法规。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相关文件。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不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所以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不属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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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间券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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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被接管或被指令合并?
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将会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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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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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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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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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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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我们企业准备进行一项资产重组,所以想要具体了解一下重大资产重组指引有什么相关的内容呢?
[律师回复]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
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第
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第
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以上就是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指引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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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装修保修条款?
签订装修保修条款首先需要将该保修条款列入装修合同中,并且在该条款中还要分清装修公司的保修义务和装修公司的赔偿责任,之后需要在该条款之下约定装修质量问题责任归属、保修期满后房屋问题的解决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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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的进一步了解,很多人对法律感到兴趣,那么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口供的证明价值和特点
  
  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相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有罪、罪重的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口供作为法定证据,有重要的证明价值,同时具有真假混杂、反复易变的特性,因此,公诉环节要特别重视口供的全面、细致、客观审查,构建口供审查的科学方法和路径,既不能忽视口供在定案中的作用,也不能轻信口供。
  
  
(一)全面认识口供的证明价值,高度重视口供的审查运用。口供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所蕴含的信息最为丰富,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一是有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口供所述的犯罪动机、目的、行为、情节或无罪、罪轻辩解,有助于指引调查方向,及时查清并确认案件事实。二是有助于收集和验证证据。真实的口供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新的事实、情节及证据线索;通过口供与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可以发现证据矛盾,指引证据的收集和补强。三是有助于公诉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可以使公诉人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审查活动的片面性。四是有助于辨别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犯罪嫌疑人口供可以反映其是否认罪、有无坦白和立功情节等悔罪表现,是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依据。
  
  
(二)正确认识口供的复杂性,确保审查结果的有效性。实践中口供真假难辨的情形屡见不鲜,采信错误而导致错案也偶有发生,表明口供审查十分复杂。口供审查活动既要判断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也要审查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还要检视对口供审查采信活动的科学性,只有多维度的审查判断,才能确保口供审查结果的有效性。一要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的维度,审查口供内容的真实性。口供内容真假混杂的情况普遍存在,实践中不仅有因趋利避害心理而推卸责任的,也有因认识错误、认知障碍、替人顶罪、畸形心理等原因出现虚假有罪供述的,必须慎重审查判断。二要从侦查取证过程的维度,审查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口供获取的合法性不仅是程序正义要求,更是口供真实性的制度保障,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违法抗辩应当认真听取并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三要从证据相互印证性的维度,检视口供与其它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矛盾能否排除或得到合理解释。四要从审查判断活动完备性的维度,考察口供审查过程是否遵循了相关诉讼规则要求,审查判断过程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确保论证结论的可靠性。
在四川,因为受伤要去做司法鉴定,需要先咨询一下,关于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的相关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四)误工损失日
1.原则上按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标准鉴定误工损失日。
2.对于存在轻度功能障碍的可适当延长30─60日;需二次治疗的(如内固定取出)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和/或多部位损伤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一般不能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时间)。
3.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损失日评定时间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包括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误工损失日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
4.可以安装假肢的,误工损失日应评定为至出院后3—6个月或安装假肢日止。
5.其他未列入的情况,应以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为基础,根据医学科学原则及具体伤情,综合考虑评估(延长或缩短)。
(五)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后者时间指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评定护理时间、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和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1.护理时间一般为住院时间或“误工损失日”的1/3;有严重功能障碍、损伤延迟愈合等的伤者,护理时间可为“误工损失日”的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损失日。
2.其他可以适当延长护理时间的情况
60岁以上、14岁以下的;损伤前已有疾病影响外伤愈合的;治疗中出现明显并发症、后遗症的;对侧器官同时损伤或一侧原有伤病的等。
3.日常生活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如植物状态生存,二肢以上肢体缺失不能安装假肢,伤残四级以上的瘫痪、失语、精神智力障碍、癫痫、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严重障碍、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为生存期长期护理(鉴定机构不宜评定具体时间),需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其他未列入的损害,只要永久影响生活自理五项之一或以上的,也应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六)残疾辅助器具
1.人民法院确需鉴定的,参照《关于印发lt;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gt;的通知》(川高法[2001]字320号)评定。
二、关于医疗费用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原则上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后续治疗费用,不评估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前期医疗费的审核:应参照“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三)后续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协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这是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
我想咨询一下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指引内容具体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离婚了,不知道怎么打官司。
[律师回复] 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类案件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围绕第一章中所述案由展开,在此选列以下几类最为典型的诉讼请求。
1、婚姻关系类。
婚姻关系的终结,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最基础的诉讼请求。对应不同的婚姻状况,这部分诉讼请求分别体现为:确认婚姻无效;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解除婚姻关系;解除事实婚姻;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等。
2、子女抚养类。
有关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子女抚养类诉讼请求,主要体现为:子女跟随夫妻一方生活;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增加;抚养权、监护权的变更及探望权的行使。
3、财产分割类。
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情形最为复杂、夫妻双方争议较大。具体诉讼请求主要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对婚约财产的认定及返还。
4、损害赔偿类。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且由于此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过错一般指存在“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情形的。损害赔偿类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基于原告方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往往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中,一般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多考虑其份额,或者要求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
5、其他诉讼请求。
婚姻诉讼中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还可能包括:返还彩礼;分家析产;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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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遗嘱见证操作指引中需要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吗?
《律师遗嘱见证操作指引》中是需要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的;一般在合同中就要注明委托的事由,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合同还需要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涉及到相关的财产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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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和朋友自主创业开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因为运营得还不错想要上市,来这里问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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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
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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