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账务做账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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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账务做账的流程是一般先进行建账,然后再进行做账,同时根据不同的性质设置不同的账目;而且在做账的过程中也应该要按实际发生的额度来进行填写借方和贷方,如果不属实所产生的利润就会不对。
个人独资企业账务做账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先建账,再做账。科目应该根据企业性质设置不同的账目。共行为:

(一)选择适用准则。应根据企业经营行业、规模及内部财务核算特点,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2.经营规模较小;

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需要选择《企业会计准则》。

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准备账簿

1.建账时应考虑的问题

(1)与企业相适应。企业规模与业务量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的册数也多。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也小,有的企业,一个会计可以处理所有经济业务,设置账簿时就没有必要设许多账,所有的明细账可以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

(2)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3)依据账务处理程序。企业业务量大小不同,所采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也不同。企业一旦选择了账务处理程序,也就选择了账簿的设置,如果企业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企业的总账就要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自己就要准备一本序时登记的总账。

2.小企业应设置的账簿

(1)现金日记账,一般企业只设1本现金日记账。但如有外币,则应就不同的币种分设现金日记账。

(2)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应根据每个银行账号单独设立1本账。如企业只设了基本账户,则设1本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使用订本账。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

(3)总分类账,一般企业只设1本总分类账。外形使用订本账,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这1本总分类账包含企业所设置的全部账户的总括信息。

(4)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采用活页形式。存货类的明细账要用数量金额式的账页;收入、费用、成本类的明细账要用多栏式的账页;应交增值税的明细账单有账页;其他的基本全用三栏式账页。因此,企业需要分别购买这4种账页,数量的多少依然是根据单位业务量等情况而不同。业务简单且很少的企业可以把所有的明细账户设在1本明细账上;业务多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分别就资产、权益、损益类分3本明细账;也可单独就存货、往来账项各设1本,对于此处没有硬性规定,完全视企业管理需要来设。

(三)科目选择。可参照选定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结合自己单位所属行业及企业管理需要,依次从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中选择出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四)填制账簿内容

1.封皮

2.扉页(或使用登记表,明细账中称经管人员一览表):

(1)单位或使用者名称,即会计主体名称,与公章内容一致;

(2)印鉴,即单位公章;

(3)使用账簿页数,在本年度结束(12月31日)据实填写;

(4)经管人员,需盖相关人员个人名章。记账人员更换时,应在交接记录中填写交接人员姓名、经管及交出时间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

(5)粘贴印花税票并划双横线,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按万分之五贴花外,其他账簿均按5元每本贴花。如明细账分若干本的话,还需在表中填列账簿名称。

3.总分类账的账户。采用订本式,印刷时已事先在每页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印好页码。但由于所有账户均须在一本总账上体现,故应给每个账户预先留好页码。如“库存现金”用第1、2页,“银行存款”用第3、4、5、6页,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并要把科目名称及其页次填在账户目录中。

明细分类账由于采用活页式账页,在年底归档前可以增减账页,故不用非常严格的预留账页。

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各自登记在一本上,故不存在预留账页的情况。

4.账页

(1)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用对账页特别设置;

(2)总账账页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的顺序把所需会计科目名称写在左上角或右上角的横线上,或直接加盖科目章。

(3)明细账账页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的顺序把所需会计科目名称写在左(右)上角或中间的横线上,或直接加盖科目章,包括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设置的明细科目名称。另外对于成本、收入、费用类明细账还需以多栏式分项目列示,如“管理费用”借方要分成:办公费、交通费、电话费、水电费、工资等项列示,具体的是按企业管理需要,即费用的分项目列示,每个企业可以不相同。

为了查找、登记方便,在设置明细账账页时,每一账户的第一张账页外侧粘贴口取纸,并各个账户错开粘贴。

综合上面所说的,个人独资企业也要是需要按规定进行财务做账,一般在进行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做账的流程来进行办理,而且不同的费用所涉及到的科目就会不一样,如果不清楚,那么是可以请专业的会计进行处理,这样也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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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做账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做账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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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朋友到一家外资企业上班,现在要做账,请问外资企业做账流程是怎样的,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这是我为你整理的外资企业做账流程
(一)企业刚成立建账

1.
根据企业的规模等,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2.
购买账簿

科技类企业由于会计核算涉及内容多,又有成本归集与计算问题,所以工业企业建账是最复杂的,一
般而言,工业企业应设置的账簿有:

①现金日记账

一般企业只设
1
本现金日记账。但如有外币,则应就不同的币种分设现金日记账。

②银行存款日记账

一般应根据每个银行账号单独设立
1
本账。
如果企业只有
1
个基本账户,
则就设
1
本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使用订本账。
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
100
页的或
200

的。

③总分类账

一般企业只设
1
本总分类账。
外形使用订本账,
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
100
页的或
200

的。这
1
本总分类账包含企业所设置的全部账户的总括信息。

④明细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要使用活页的,
所以不能直接买到现成的。
存货类的明细账要用数量金额式的账页;
收入、
费用、成本类的明细账要用多栏式的账页;应交增值税的明细账单有账页;其他的基本全用三栏式账页。
因此,我们要分别购买这
4
种账页,根据所需每种格式账页大概页数分别取部分出来,外加明细账封皮及
经管人员一览表,再以鞋带系上即可。

当然,本数的多少依然是根据单位业务量等情况而不同。业务简单且很少的企业可以把所有的明细账
户设在
1
本明细账上;业务多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分别就资产、权益、损益类分
3
本明细账;也可单独就存
货、往来各设
1
本……无固定情况,完全视企业管理需要来设。

另外,有些大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用卡片账。一般小公司都是和其他资产类合在一起。

3
、选科目

可以参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结合自己单位所属行业及企业管理需要,依次从资产类、
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中选择出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4.
填制账簿内容


1
)封皮


2
)扉页,或使用登记表,明细账中称经管人员一览表

①单位或使用者名称,即会计主体名称,与公章内容一致。

②印鉴,即单位公章。

③使用账簿页数,在本年度结束(
12

31
日)据实填写。

④经管人员,盖相关人员个人名章。另外记账人员更换时,应在交接记录中填写交接人员姓名、经管
及交出时间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

⑤粘贴印花税票并划双横线,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按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均按
5
元每本贴花。

另外,如果明细账分若干本的话,还需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中填列账簿名称。


3
)总分类账的账户目录

总分类账外形采用订本式,印刷时已事先在每页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印好页码。但由于所有账户均须在
一本总账上体现,故应给每个账户预先留好页码。如“库存现金”用第
1

2
页,
“银行存款”用第
3

4

5

6
页,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并要把科目名称及其页次填在账户目录中。

明细分类账由于采用活页式账页,在年底归档前可以增减账页,故不用非常严格的预留账页。

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各自登记在一本上,故不存在预留账页的情况。


4
)账页(不存在期初余额)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用对账页特别设置。

①总账账页

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的顺序把所需会计科目名称写在左上角或右上角的横
线上,或直接加盖科目章。

②明细账账页

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的顺序把所需会计科目名称写在左(右)上角或中间
的横线上,或直接加盖科目章,包括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设置的明细科目名称。另外对于成本、收入、
费用类明细账还需以多栏式分项目列示,

“管理费用”借方要分成:办公费、
交通费、
电话费、水电费、
工资等项列示,具体的是按企业管理需要,即费用的分析项目列示,每个企业可以不相同。

另外,为了查找、登记方便,在设置明细账账页时,每一账户的第一张账页外侧粘贴口取纸,并各个
账户错开粘贴。当然口取纸上也要写出会计科目名称。一般只写一级科目。另外,也可将资产、负债、所
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按红、蓝不同颜色区分开。

(二)企业成立第二年或以后年度,即年初建账

1.
应该重新建账的

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即新的年度开始时都需要重新建账。

2.
可以不重新建账的

有些明细账也可以继续使用,
如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
债务明细账等,
由于材料等财产物资的品种、
规格繁多,债权债务单位也较多,如果更换新账,重抄一遍的工作量相当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
必每年更换一次;固定资产卡片等卡片式账簿及各种备查账簿,也都可以跨年度连续使用。

3.
重新建账的具体做法


1
)根据所需购买总账、两本日记账,设置明细账;


2
)填制账簿内容

①封皮

②扉页,或使用登记表,明细账中称经管人员一览表

③总分类账的账户目录

④账页

以上与企业刚成立一致,只是多一步登记期初余额。不必填制记账凭证,为了衔接,直接将上年该账
户的余额,抄入新账户所开第一页的首行,也就是直接“过账”。

A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期”栏内,写上“
1

1
日”或空着;

“摘要”栏内写上“上年结转”或“期初余额”或“年初余额”字样;

将现金实有数或上年末银行存款账面数填在“余额”栏内。

B
)非损益类总账和明细账

只是比日记账多一项余额方向的列示。即在余额列前要表明“借”或“贷”字。
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个人独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持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
1、提供《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其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
3、有电子营业执照的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4、特殊行业提供行政许可证明原件(食品、卫生等);
5、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6、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7、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我们能够提供什么服务:代企业编制年检报告书、代企业报送年检资料、我们能够提供什么服务:代企业编制年检报告书、代办网上预审。代企业报送年检资料、代企业参加年检、代企业领取年检报告。
二、支付年检所需费用
三、企业通过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识。年检标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有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
(二)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
(三)前置审批文件的有效期是否期满;
(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已在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五)有无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年检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接受年检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瞥予以处罚。
3、前置审批文件有效期期满或被吊销,经营者须到工商行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4、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应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工商总局2月19日发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此举意味企业工商年检制度正式告别历史舞台。根据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正式取代企业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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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要做帐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个人独资企业要做帐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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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账务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处理个人独资企业财务时,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服务大厅,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并手机验证。虽然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但仍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需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税额,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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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条件和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本质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除了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有关的一些事项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下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作简要分析: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程序有: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是不允许的。 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国有独资企业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规定执行。在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有哪些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所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是较为简便的一种清算方式。 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可以不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和投资人的义务和惩戒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程序 (1)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程序。 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⑦税款; ⑤其他债务。 (3)用于清偿的财产来源及顺序。 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⑨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5)注销登记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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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 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 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 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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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本质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除了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有关的一些事项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下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作简要分析: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程序有: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是不允许的。 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有哪些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所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是较为简便的一种清算方式。 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可以不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和投资人的义务和惩戒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程序 (1)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程序。 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⑦税款; ⑤其他债务。 (3)用于清偿的财产来源及顺序。 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⑨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5)注销登记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本质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除了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有关的一些事项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下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作简要分析: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程序有: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是不允许的。 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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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要建账吗?
为规范我国税收,维护税收制度,任何企业都是需要做账的,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普遍的经营模式,属于自然人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通常在会计核算方面做的工作比较薄弱,甚至忽视这方面的工作,所以税收时就会有些问题,为了规避这些问题,做账就很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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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做帐有什么区别呢?听说个人独资企业做账可以参考小型企业是吗?
[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尚未制订专门的会计制度。这类企业,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在业主权益科目相对于其他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有所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做账可以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帐务处理。
1。取消“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科目。
2。设置“业主投资”科目,核算业主投入企业的投资额。收到投资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设置“业主往来”科目,核算业主与企业之间发生的除投资以外的资金往来情况和应收应付款情况。年末,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业主投资”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设置“损益汇总”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情况。期末,企业应当将所有的损益类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年末,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业主投资”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资产、负债、成本、损益类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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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建账流程
[律师回复] 一、概述
1五证
房地产行业最基础的五证------土地证、开工证、销售许可证、竣工证、准入证。
这五证标识着项目不断发展的过程:
土地证,意味着这个楼盘开始处于拟建状态。
开工证,意味着这个楼盘开始处于在建状态。
销售许可许,意味着楼盘可以开始卖了。
竣工证,顾名思义,意味着楼盘的竣工,这个时候发生的在建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应转至完工成本(完工开发产品)
准入证,业主可入住,楼盘正式结算必备条件之一(若某户取得准入证,但是销售状态不是“签约”或收到房款数不足总房款的20%者,都不能结算)。结算的项目,预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完工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提。
2税金
房地产行业的税金是提前预缴的:譬如本月收取了一部分房款,这部分房款虽然没有转至主营业务收入,但是本月也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附税。季度的时候也要缴纳所得税。
3报表里的特殊科目专属
资产负债表里的应收账款余额表示已达到结算条件的楼盘未收回的房款。
资产负债表里的存货包括的是两个部分:5001(房地产开发成本)和1405(完工开发产品)注:5001和1405均为会计科目代码
4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所以说高层的容积率会很高。更多关于容积率的问题请自行度娘);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为非普通住宅。比如一套东直门32号院的房产,面积70平米,总价81万,单价11571元。该套房屋容积率高于1.0,面积小于140平米,而且在查询土地级别价格后可得:东直门所属的二级土地平均交易价格为10592元/平米,它的1.2倍为12710元。该套房产单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因此,该套房屋属于普通住宅;如果单价高于12710元,那么则按非普通住宅计算。
5期房和现房
期房:  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许)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准入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现房: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通过交付标准的各项验收(即下达准入证,各地对交付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可以正式入住的物业。6八大类成本
一般房地产行业,成本是分为八大类的,不过不久我们单位要合成六大类了,因为八大类比较普遍,还是介绍八大类:
新公司(企业)如何建账?建账流程与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哪些请仔细阅读以下关于新公司企业建账的方法。任何公司企业在成立初始,都面临建账问题。即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会计业务情况,购置所需要的账簿,然后根据企业日常发生的业务情况和会计处理程序登记账簿。建账流程分为“选择准则”、“准备账簿”、“科目选择”、“填制账簿”等内容。
(一)选择适用准则。应根据企业经营行业、规模及内部财务核算特点,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2.经营规模较小;
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需要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准备账簿
1.建账时应考虑的问题

1)与企业相适应。企业规模与业务量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的册数也多。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也小,有的企业,一个会计可以处理所有经济业务,设置账簿时就没有必要设许多账,所有的明细账可以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

2)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3)依据账务处理程序。企业业务量大小不同,所采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也不同。企业一旦选择了账务处理程序,也就选择了账簿的设置,如果企业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企业的总账就要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你就要准备一本序时登记的总账。
2.小企业应设置的账簿(
1)现金日记账,一般企业只设1本现金日记账。但如有外币,则应就不同的币种分设现金日记账。(
2)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应根据每个银行账号单独设立1本账。如企业只设了基本账户,则设1本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使用订本账。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
3)总分类账,一般企业只设1本总分类账。外形使用订本账,根据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这1本总分类账包含企业所设置的全部账户的总括信息。会计师事务所
你好律师,我叔叔想要进行债券的转让,想问下企业应收账坏账债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你们知道不知道呢
[律师回复] 对应收债权出售的融资情形进行分析并举例予以说明。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其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时,根据协议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银行 (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金额)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如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某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
或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借方前四个科目如为贷方差额)
2、对该笔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可能会与协议中预计的不相同,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是等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货退回等企业按规定出具红宇发票)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冲减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第二种是大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折扣、销货退回等高于协议中的部分再补付给银行,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高于原预计金额)
此时“其他应收款-银行”出现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支付给银行一笔资金。
(2)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金额高于原预计金额部分)
贷:银行存款
如果没有与银行结算,则“其他应收款-银行”保留贷方余额。
第三种是小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还给企业。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小于原预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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