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育保险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15人
专家导读 浙江生育保险赔偿的条件是:职工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纳生育保险累计满3个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不符合条件的则无法进行报销处理。
浙江生育保险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一、浙江生育保险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浙江生育保险赔偿的条件是: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二、生育保险的报销费用是什么?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条件,是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后认定的,特别是对于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认定的报销金额大小也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社保部门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1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2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浙江生育保险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4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5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3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5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4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7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5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1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3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1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0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8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8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4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2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常州156****990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56****348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1****288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浙江生育险报销条件,报销流程?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规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产后或术后18个月内,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提供相关资料。
10w+浏览
在浙江省申请生育津贴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7个月以下流产、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引产的: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应在产后或计生手术后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4;2。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
②多胞胎生产的、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待遇申请: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按照上述第
(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就是准生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就是出生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什么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下,相关参保单位需要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同时需要携带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复印件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相关医疗发票和诊断证明,此外,应当在产后六个月内申报,超期则不予办理。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阳江生育险如何报销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10w+浏览
最近我的好朋友因为结婚怀孕了,想请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浙江计划生育假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地方法规会有所区别
例如四川和广州、上海就有地方法规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日为准。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国家规定的产假及哺乳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年7个月以产者,给产假45天。
4.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30分钟,亦可将几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增加30分种。
5.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浙江计划生育假的相关信息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浙江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规定是什么?
浙江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规定是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用,目前根据我们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政策当中的内容都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用的。也就是不存在着社会抚养费用征收的概念。
10w+浏览
朋友想知道计划生育罚款的标准,不知道是什么的,所以请问浙江计划生育罚款的标准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注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四章其它。
10w+浏览
准备生孩子,不知道生育险保险的规定是什么,请问一下生育险报销标准2017浙江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浙江生育保险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