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开发制作技术合同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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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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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程序开发制作技术合同要涉及以下内容:1、甲乙双方真实身份信息;2、网站项目内容;3、首年开发金额4、服务器费用;5、甲乙双方的义务与责任;6、甲乙双方的权利;7、违规责任与争议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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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源进行信息传播和自我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邮电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自行发布的有关信息不在乙方法律责任范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网站项目内容:

1、甲方代理乙方承担项目开发建立,首年价格元,赠送无限数据空间,次年开始收维护费,服务器和域名用乙方的,素材图片需要甲方提供,乙方不包美工。维护费包括服务器租用,技术支持和修复bug,升级等,开发周期一般为3-5个工作日左右,实际时间以实际开发进度为主,乙方会做首次框架搭建,其他的甲方可以在后台自主上传更新!

2、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资料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积极协助乙方开发工作。

二、小程序模板首年开发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伍佰圆整。项目费用一次性,一次性拍付款。

三、服务器费用:费用为。次年开始收取,预期不续租,有可能造成小程序无法正常使用,后果自负。

四、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与乙方相互配合,在开发与实施过程中,保证有甲方专人负责甲、乙双方的协调工作。

2、甲方有责任提供相关的开发所需的文件、资料、电子版企业商标

3、甲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制作过程中如多次修改都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双方协商解决方法。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期完成项目的开发,并负责在服务器端的实施,使平台正常运行。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第三方透露甲方的任何对方资料。

六、甲方权利:

1、凡涉及甲方的域名和空间在乙方注册和租用的,甲方拥有该项目的域名和空间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2、甲方项目的版权归甲方所有,平台内容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权利:

1、乙方是项目开发公司,只负责小程序框架制作和发布,保证平台正常显示和功能正常使用。小程序内容添加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添加内容,乙方可以按工作量与甲方协商费用事宜。

八、双方责任和协作事项:

1、甲方必须保证其平台内容无违反国家法律。

2、乙方负责合同期内平台的维护工作和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

3、在项目开发期间,如甲方要增加新的功能和频道,甲方要按乙方相应的功能和频道所定的收费支付乙方费用,并且乙方需要与甲方签订《小程序建设补充合同》。

4、在平台建设完成后,即合同完成后,如甲方要增加新的功能和频道,甲方要按乙方相应的功能和频道所定的收费支付乙方费用,并且乙方需要与甲方签订《维护合同》。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签订即生效,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如不按合同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平台运作,直至结款后再开通给甲方;因不按合同付款而停止甲方平台运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乙方一概不负责。

4、项目制作完成,在验收期间如果甲方提出新的制作要求则需另收费,如果甲方提出不符合实际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小程序建设补充合同》。《小程序建设补充合同》可作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开发工期:

1、开发周期:

乙方自甲方交付金额后及甲方按照乙方模板提供齐全资料之日开始 3-5 个工作日内完成小程序的开发工作。

2、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由双方协商,工期顺延。

十一、质量及保证:

1、乙方将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平台开发。

2、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开发所涉及的文件、数据。

3、平台投入运行后,乙方负责首年免费维护,并保证其系统及程序的正常运作。

4、开发过程中,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以便更好的完成工作。

十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开发费用的 100% ,款到后乙方即开始与甲方对接开发事宜;

2、付款说明:

备注:如汇入对公账户需加收6%个点,含开普通发票。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乙方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在小程序开发制作技术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可以将该合同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享受对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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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关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程序:<br/>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br/>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br/>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br/>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br/>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br/>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br/>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br/>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br/>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br/>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br/>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br/>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br/>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br/>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br/>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r/>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br/>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br/>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br/>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br/>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br/>(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br/>(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br/>(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br/>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br/>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br/>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br/>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br/>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br/>第二十五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br/>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br/>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br/>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br/>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br/>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案件复核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br/>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br/>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br/>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br/>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br/>第三十一条 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br/>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br/>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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