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合同违约应当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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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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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投诉合同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违约是否成立来进行不同的判断,如果确实存在违约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那么就可以判定并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存在违约的话,也就不能够追究其违约责任。
投诉合同违约应当如何处理?

一、投诉合同违约应当如何处理?

投诉合同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违约是否成立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确实违约的话需要承担继续履行或者是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违约合同当中应当明确一下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方式,这样才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是基于没有履行合同当中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但是合同在我们国家是指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法律性质,法律概念完全不同。合同的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和支付违约金不同,并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仅仅是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对于迟延履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仍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后,不需要再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其中单方解除必须有个前提,就是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有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权。其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实现的,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1、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在这里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是否存在为依据,也只有在惩罚性违约金中,才存在惩罚违约行为与解除合同并存。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但如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说明,当事人对违约金的处分权虽应受到尊重,但并非没有度,而是不能“过高”或“低于”,即违约金只是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我国所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而不是惩罚性违约金。

2、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补偿性违约金包括了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直接损失及可得性利益损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

3、解除合同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损失也仅仅是指直接损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损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

当代的社会,现在我们国家的合同方面法律规定是非常的明确的,主要就是集中在《民法典》当中的,比如说在合同当中可以约定一下具体的违约金的金额,但是不能够过高,也不能够过低,否则违约责任都会因此而受到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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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应当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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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么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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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当中的条约及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法当中的条约及违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七章规定有以下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是否能任意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违约金?曾有人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如果对方违约,应向他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后来对方违约,其在时要求对方依约支付50%的违约金,但认为这一违约金比例过高而没有支持。于是其便咨询究竟是否存在法定违约金,究竟什么样的违约金比例才算合理。违约金可以分为解除合同违约金和逾期履行违约金两种,下面分别介绍:
1、解除合同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支付该违约金后,支付方就可以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这种违约金一般以合同总额为基数约定一定的比例。新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确定这种违约金的上下限,可以认为目前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违约金。
没有法定违约金的意思就是如果当事人自己不约定解除合同违约金,在对方违约时就不能向对方要求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朋友们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约定解除合同违约金的比例或计算方法。已经失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供货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供货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
十,上述比例朋友们可以作为参考。
2、逾期履行违约金。违约一方在支付这种违约金后,仍然要履行合同,因此这种违约金一般是按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当然,也可以不算天数,直接按合同总额约定一个比例,但这种方式下对方不论逾期几天都要支付相同数额的违约金,无法起到鼓励对方尽快履行的目的。
逾期履行违约金是有法定比例的,199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到1996年5月 16日,这一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到1999年2月12日,调整为每日万分之四;到2000年11月21日,取消了固定的比例,改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现行的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可以认为这就是目前的法定逾期履行违约金,当然,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法定违约金也相应调整。
不过这个法定违约金不是强制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才适用法定的比例。也就是说,朋友们可以自己决定违约金标准,不因不符合法定标准而无效。
3、对约定违约金的限制。既然没有强制性的法定违约金,为什么没有支持前述案例中50%的违约金呢?原因在合同法第114条,该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赔偿而不是惩罚,如果朋友们约定了过分的违约金比例,人民当然不可能予以支持。这时,一般会视为没有约定而适用法定违约金,如果没有法定违约金,则根据损失的大小适当减少。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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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交通违约,违约方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是什么意思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 二、如何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若想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得先明确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以便守约方选择适用。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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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违约金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违约金?曾有人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如果对方违约,应向他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后来对方违约,其在时要求对方依约支付50%的违约金,但认为这一违约金比例过高而没有支持。于是其便咨询究竟是否存在法定违约金,究竟什么样的违约金比例才算合理。违约金可以分为解除合同违约金和逾期履行违约金两种,下面分别介绍:
1、解除合同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支付该违约金后,支付方就可以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这种违约金一般以合同总额为基数约定一定的比例。新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确定这种违约金的上下限,可以认为目前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违约金。
没有法定违约金的意思就是如果当事人自己不约定解除合同违约金,在对方违约时就不能向对方要求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朋友们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约定解除合同违约金的比例或计算方法。已经失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供货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供货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
十,上述比例朋友们可以作为参考。
2、逾期履行违约金。违约一方在支付这种违约金后,仍然要履行合同,因此这种违约金一般是按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当然,也可以不算天数,直接按合同总额约定一个比例,但这种方式下对方不论逾期几天都要支付相同数额的违约金,无法起到鼓励对方尽快履行的目的。
逾期履行违约金是有法定比例的,199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到1996年5月 16日,这一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到1999年2月12日,调整为每日万分之四;到2000年11月21日,取消了固定的比例,改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现行的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可以认为这就是目前的法定逾期履行违约金,当然,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法定违约金也相应调整。
不过这个法定违约金不是强制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才适用法定的比例。也就是说,朋友们可以自己决定违约金标准,不因不符合法定标准而无效。
3、对约定违约金的限制。既然没有强制性的法定违约金,为什么没有支持前述案例中50%的违约金呢?原因在合同法第114条,该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赔偿而不是惩罚,如果朋友们约定了过分的违约金比例,人民当然不可能予以支持。这时,一般会视为没有约定而适用法定违约金,如果没有法定违约金,则根据损失的大小适当减少。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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