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数罪并罚可以判缓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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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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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数罪并罚是可以判缓刑的,其依据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可以判缓刑,但具体还是要法院定罪后才进行。
一般情况下数罪并罚可以判缓刑吗

一、一般情况下数罪并罚可以判缓刑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应当具备刑种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是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各国对于被判何种刑罚的人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不同,尽管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但我国刑法仅将缓刑适用限定在短期的自由刑,即拘役和有期徒刑,并且限定了短期自由刑的刑期限度为三年以下。其理由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裁量应当与行为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相当。缓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根据对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种和刑期,仍不能完全判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还应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刑法没有规定具体考虑的因素,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的犯罪情节有犯罪动机、是否过失、有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是否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考虑的悔罪表现有是否自首立功或主动退赃赔偿。此外还应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状,包括一贯品行、个人经历、学历教育、职业技能、犯罪历史、生活环境、再犯可能性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等因素。

(三)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是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刑法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适用缓刑很可能再次犯罪或难以防止其不犯新罪。

二、数罪并罚最高判多少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因此,若是一个犯罪分子都是会犯有多项罪名,其中每一项都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刑法》相关缓刑条件的,一般都会判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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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会采取数罪并罚的措施:1、在判决之前有发现其他罪行的;2、在执行判决期间有发现其他罪行的;3、判决期间又犯下新的罪行的。一般情况下数罪并罚的刑期不超过刑期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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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缓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即为数罪,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实质的数罪”。而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人犯有数罪情况下,人民对其所犯的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下的定罪量刑过程所包含之问题,远比一罪的刑罚适用过程复杂得多,其基本特点有三:一是数罪特征。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如某行为人没有犯实质的数罪或之数罪,即失去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也当然不在并罚之列。二是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立法规定,但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则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同时对于在不同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所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不同的并罚方法。三是原则特征。即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参见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上集,第475-479页)。
由以上分析所知,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适用数罪并罚之方法,就能依法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处以较重的刑罚,有利于惩治犯罪。因此,设置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主要有
二,一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体现了法之正义性与实现刑罚之目的性。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论与实务上都强调,一般情况下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不宜适用缓刑。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法发[1996]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事实上,司法实务操作中不但经济犯罪审判上执行此规定,涉及其他犯罪中数罪并罚的,如涉毒、涉恶、涉黄、药品、醉驾等,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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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可以缓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可以缓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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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数罪并犯可以缓刑吗,数罪并罚缓刑标准
[律师回复]
一、数罪并罚应该如何量刑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71条)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一人犯有数罪,各罪分别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数罪并罚后能否适用缓刑对此颇有争议。否定说认为,缓刑只能针对罪刑较轻的犯罪,如果行为人身犯数罪,哪怕单个犯罪的客观危害不是很严重,其主观恶性也是十分严重的,不能再适用缓刑,否则违反立法目的,使刑罚失于宽纵。肯定说则认为,缓刑本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数罪并罚”的规定没有直接联系,身犯数罪并不一定表示犯罪人主观恶性巨大。而且,现实的案情千变万化,数罪适用缓刑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对刑罚调节的弹性作用,在符合缓刑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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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能适用缓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能适用缓刑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一人犯有数罪的情况,绝对地排斥缓刑的适用也是不当的,因为这样既不利于刑罚目的之实现,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悖。笔者认为,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缓刑,并不违背缓刑这一刑罚执行方法的创设宗旨,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校正性正义”的功能与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犯罪分子回归社会。至于何谓“特殊情况”,笔者的理解是,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比较“特殊”,尽管实行数罪并罚但仍可以视为“特殊情况”而适用缓刑:

一,主体特殊。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
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具体处罚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这种区别对待,往往在刑法的条文中即作了明确要求,主要有:
1、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2、刑法第十八条
第二、三款规定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3、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4、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5、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6、刑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别要求;
7、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特别要求等等。上列这此犯罪主体,或因年龄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体残缺不便关押执行因素,或因犯罪状态或行为作用因素,尽管被数罪并罚,但有的可以成为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对象。

二,案件特殊。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后的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的修改主旨有三:一是将缓刑的适用条件明确化和具体化,即规定四个必备条件,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妇、年老之人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表明此三类案件从法定性上保证法官无须请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该条
第三款增设了禁止令的适用,即同时禁止缓刑犯的活动区域或范围,以防止再次犯罪。从该条的结构上看,就案件情况分为两大类。

一,应当宣告缓刑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考虑,防止关押后交叉感染,不利于教育、挽救与感化;二是孕妇犯罪案件,这是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考虑,因妇女关押执行将产生诸多不便,需要特别关护;三是年老的人犯罪案件,七十五周岁以上之人,本身余年不多,施以监禁执行不符合人性化要求,故须特殊考虑。

二,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案件范围。一方面,指凡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皆“可以”适用缓刑,因为这从刑种和量刑幅度方面分析,都表明是轻刑犯罪甚或轻微犯罪的案件。另一方面,凡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当然适用缓刑,只有同时符合四种必备条件的,方能“可以宣告缓刑”。而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达数百种以上,尤其拘役刑的案件最多,几乎五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有拘役刑种。这就表明,“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太多,因而刑法修正案用四个必备条件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三,情节特殊。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适用缓刑的,当然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酌定情节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关于酌定情节下减轻处罚之特别规定。事实上,除这种须报经核准的减轻处罚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量刑上的大量酌定情节,比如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初犯、偶犯、赔偿损失、避免严重犯罪后果发生等等,均属于量刑考虑的重要情况,有些甚至对数罪并罚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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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现行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形适用数罪并罚:组织、参与运送他人非法跨越国界,涉及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公民对被组织者或被运送者实施上述犯罪,或对检查人员实施杀害、伤害等犯罪;使用暴力、威胁阻挠海关查缉工作,将面临走私罪与妨碍职务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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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可以缓刑吗,数罪并罚会判刑吗,数罪并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都知道犯罪不是很严重的可以判处缓刑,但对缓刑适用的条件并不是太清楚。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绍一下,缓刑是指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那么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所以数罪并罚是否可以判缓刑,关键看最后的确定刑期是多少,如果在3年以下,同时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在哪些特殊情况下能适用缓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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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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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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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增设了禁止令的适用,即同时禁止缓刑犯的活动区域或范围,以防止再次犯罪。

三,情节特殊。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及拘役适用缓刑的,当然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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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吗
简单来说数罪并罚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适用缓刑的,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但应持慎重态度,从严掌握
一、主体特殊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
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具体处罚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这种区别对待,往往在刑法的条文中即作了明确要求,主要有:
1、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2、刑法第十八条

二、三款规定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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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缓刑的适用条件明确化和具体化,即规定四个必备条件,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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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宣告缓刑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考虑,防止关押后交叉感染,不利于教育、挽救与感化;二是孕妇犯罪案件,这是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考虑,因妇女关押执行将产生诸多不便,需要特别关护;三是年老的人犯罪案件,七十五周岁以上之人,本身余年不多,施以监禁执行不符合人性化要求,故须特殊考虑。

二,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案件范围。一方面,指凡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皆“可以”适用缓刑,因为这从刑种和量刑幅度方面分析,都表明是轻刑犯罪甚或轻微犯罪的案件。另一方面,凡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当然适用缓刑,只有同时符合四种必备条件的,方能“可以宣告缓刑”。而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达数百种以上,尤其拘役刑的案件最多,几乎五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有拘役刑种。
三、情节特殊
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适用缓刑的,当然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酌定情节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关于酌定情节下减轻处罚之特别规定。事实上,除这种须报经核准的减轻处罚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量刑上的大量酌定情节,比如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初犯、偶犯、赔偿损失、避免严重犯罪后果发生等等,均属于量刑考虑的重要情况,有些甚至对数罪并罚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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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都知道犯罪不是很严重的可以判处缓刑,但对缓刑适用的条件并不是太清楚。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绍一下,缓刑是指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那么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所以数罪并罚是否可以判缓刑,关键看最后的确定刑期是多少,如果在3年以下,同时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可否缓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是否适用缓刑 一、数罪并罚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缓刑 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即为数罪,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实质的数罪”。而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人犯有数罪情况下,人民对其所犯的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下的定罪量刑过程所包含之问题,远比一罪的刑罚适用过程复杂得多,其基本特点有三: 一是数罪特征,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如某行为人没有犯实质的数罪或之数罪,即失去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也当然不在并罚之列。 二是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立法规定,但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则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同时对于在不同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所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不同的并罚方法。 三是原则特征,即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由以上分析所知,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适用数罪并罚之方法,就能依法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处以较重的刑罚,有利于惩治犯罪。因此,设置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主要有 二,一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体现了法之正义性与实现刑罚之目的性。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论与实务上都强调,一般情况下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不宜适用缓刑。 二、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一人犯有数罪的情况,绝对地排斥缓刑的适用也是不当的,因为这样既不利于刑罚目的之实现,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悖。笔者认为,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缓刑,并不违背缓刑这一刑罚执行方法的创设宗旨,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校正性正义”的功能与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犯罪分子回归社会。至于何谓“特殊情况”,笔者的理解是,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比较“特殊”,尽管实行数罪并罚但仍可以视为“特殊情况”而适用缓刑: 第一,主体特殊。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 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具体处罚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这种区别对待,往往在刑法的条文中即作了明确要求,主要有: 1、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2、刑法第十八条 第 二、三款规定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3、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4、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5、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6、刑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别要求; 7、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特别要求等等。 上列这此犯罪主体,或因年龄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体残缺不便关押执行因素,或因犯罪状态或行为作用因素,尽管被数罪并罚,但有的可以成为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对象。 第二,案件特殊。 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后的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的修改主旨有三:一是将缓刑的适用条件明确化和具体化,即规定四个必备条件,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妇、年老之人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表明此三类案件从法定性上保证法官无须请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该条 第三款增设了禁止令的适用,即同时禁止缓刑犯的活动区域或范围,以防止再次犯罪。从该条的结构上看,就案件情况分为两大类。 第一,应当宣告缓刑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考虑,防止关押后交叉感染,不利于教育、挽救与感化;二是孕妇犯罪案件,这是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考虑,因妇女关押执行将产生诸多不便,需要特别关护;三是年老的人犯罪案件,七十五周岁以上之人,本身余年不多,施以监禁执行不符合人性化要求,故须特殊考虑。 第二,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案件范围。一方面,指凡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皆“可以”适用缓刑,因为这从刑种和量刑幅度方面分析,都表明是轻刑犯罪甚或轻微犯罪的案件。另一方面,凡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当然适用缓刑,只有同时符合四种必备条件的,方能“可以宣告缓刑”。而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达数百种以上,尤其拘役刑的案件最多,几乎五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有拘役刑种。这就表明,“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太多,因而刑法修正案用四个必备条件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第三,情节特殊。 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适用缓刑的,当然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酌定情节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关于酌定情节下减轻处罚之特别规定。事实上,除这种须报经核准的减轻处罚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量刑上的大量酌定情节,比如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初犯、偶犯、赔偿损失、避免严重犯罪后果发生等等,均属于量刑考虑的重要情况,有些甚至对数罪并罚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产生重要影响。 正因为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太过敏感,所以必须慎之又慎。为防止缓刑适用不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需要司法部门加强实体与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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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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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能不能缓刑?
[律师回复]
一、数罪并罚应该如何量刑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71条)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一人犯有数罪,各罪分别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数罪并罚后能否适用缓刑对此颇有争议。否定说认为,缓刑只能针对罪刑较轻的犯罪,如果行为人身犯数罪,哪怕单个犯罪的客观危害不是很严重,其主观恶性也是十分严重的,不能再适用缓刑,否则违反立法目的,使刑罚失于宽纵。肯定说则认为,缓刑本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数罪并罚”的规定没有直接联系,身犯数罪并不一定表示犯罪人主观恶性巨大。而且,现实的案情千变万化,数罪适用缓刑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对刑罚调节的弹性作用,在符合缓刑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缓刑。
数罪并罚,可以缓刑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是否适用缓刑 一、数罪并罚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缓刑 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即为数罪,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实质的数罪”。而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人犯有数罪情况下,人民对其所犯的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下的定罪量刑过程所包含之问题,远比一罪的刑罚适用过程复杂得多,其基本特点有三: 一是数罪特征,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如某行为人没有犯实质的数罪或之数罪,即失去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也当然不在并罚之列。 二是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立法规定,但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则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同时对于在不同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所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不同的并罚方法。 三是原则特征,即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由以上分析所知,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适用数罪并罚之方法,就能依法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处以较重的刑罚,有利于惩治犯罪。因此,设置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主要有 二,一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体现了法之正义性与实现刑罚之目的性。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论与实务上都强调,一般情况下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不宜适用缓刑。 二、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一人犯有数罪的情况,绝对地排斥缓刑的适用也是不当的,因为这样既不利于刑罚目的之实现,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悖。笔者认为,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缓刑,并不违背缓刑这一刑罚执行方法的创设宗旨,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校正性正义”的功能与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犯罪分子回归社会。至于何谓“特殊情况”,笔者的理解是,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比较“特殊”,尽管实行数罪并罚但仍可以视为“特殊情况”而适用缓刑: 第一,主体特殊。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 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具体处罚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这种区别对待,往往在刑法的条文中即作了明确要求,主要有: 1、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2、刑法第十八条 第 二、三款规定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3、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4、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5、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6、刑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别要求; 7、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特别要求等等。 上列这此犯罪主体,或因年龄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体残缺不便关押执行因素,或因犯罪状态或行为作用因素,尽管被数罪并罚,但有的可以成为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对象。 第二,案件特殊。 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后的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的修改主旨有三:一是将缓刑的适用条件明确化和具体化,即规定四个必备条件,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妇、年老之人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表明此三类案件从法定性上保证法官无须请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该条 第三款增设了禁止令的适用,即同时禁止缓刑犯的活动区域或范围,以防止再次犯罪。从该条的结构上看,就案件情况分为两大类。 第一,应当宣告缓刑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考虑,防止关押后交叉感染,不利于教育、挽救与感化;二是孕妇犯罪案件,这是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考虑,因妇女关押执行将产生诸多不便,需要特别关护;三是年老的人犯罪案件,七十五周岁以上之人,本身余年不多,施以监禁执行不符合人性化要求,故须特殊考虑。 第二,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案件范围。一方面,指凡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皆“可以”适用缓刑,因为这从刑种和量刑幅度方面分析,都表明是轻刑犯罪甚或轻微犯罪的案件。另一方面,凡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当然适用缓刑,只有同时符合四种必备条件的,方能“可以宣告缓刑”。而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达数百种以上,尤其拘役刑的案件最多,几乎五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有拘役刑种。这就表明,“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太多,因而刑法修正案用四个必备条件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第三,情节特殊。 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适用缓刑的,当然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酌定情节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关于酌定情节下减轻处罚之特别规定。事实上,除这种须报经核准的减轻处罚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量刑上的大量酌定情节,比如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初犯、偶犯、赔偿损失、避免严重犯罪后果发生等等,均属于量刑考虑的重要情况,有些甚至对数罪并罚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产生重要影响。 正因为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太过敏感,所以必须慎之又慎。为防止缓刑适用不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需要司法部门加强实体与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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