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与信贷有什么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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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处罚与信贷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单位、公民受到行政处罚后会对信贷造成不良影响。当然,具体是否会造成影响,与具体受到的行政处罚是什么、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已经结案等的因素有关。
环境行政处罚与信贷有什么关系?

一、环境行政处罚与信贷有什么关系?

1、环境行政处罚与信贷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单位、公民受到行政处罚后会对信贷造成不良影响。具体是否会受到影响,与受到处罚的原因、需要贷款的原因、受到的是什么行政处罚、处罚对信贷请求者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的因素有关。

2、行政处罚的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二、银行发放信用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从实际看,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是:

1、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至少在2A(含)级以上的,经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审批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2、经营收入核算利润总额近三年持续增长,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围,现金流量充足、稳定;

3、企业承诺不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等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贷款银行同意;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任何避免信贷需要承担的风险?

1、 一定要严格的审查市场准入机制,对一些民间借贷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具备一定的资金、可以依法经营的私人钱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转为民间金融机构;另外一方面对于那些为了谋取高利贷的人一定要给予鲜明的打击与取缔,维护金融的良好秩序。

2、 信贷的利率更加要透明化的管理,规范这种民间的借贷我们要充分的考虑借贷的需求,还需要纳入我们的有效管理方式,可以根据放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来进行上下的浮动,利用一些市场竞争推动借贷规范发展。

3、 信贷引入实体经济,民间有很多的资本,哪里需要那里去。但是我们还需要进入实体产业的循环环节,这样才可以推动实体经济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仅仅的作为一些游离资本到处的游荡,最好是合法、规范的使用起来。

4、 信贷的资金的流动更加需要加强,还要实施有效的管理。要设立一些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其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对资金进行监测管理,要进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学统计的监测指标,对一些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投向等情况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引导,防止一些私人房贷到处有。

银行职员在收到公民、单位提出的信贷请求之后,需要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如果没有做好调查工作,那么将会导致银行需要承担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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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农村人,这几年国家政策特别好,对农民有扶贫政策我觉得特别好,就建了一个养殖厂刚开始生意特别好,后来国家做这个环境保护觉得污染比较大,让我停产,我觉得损失太大了就偷偷的自己还在做,后来被环保局给抓个现行也开了处罚单,我很懊恼问下环保局一般在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处理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程序行为。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二、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
  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
  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
  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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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是二者的主体不同,环境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民事主体起诉公权力机关,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二者之间虽然长相相似,但实际上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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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行政处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残疾人平等参与环境无障碍环境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和社会全体成员的重要措施,是完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元素。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无障碍环境包括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和社区无障碍。 (1)设施建设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方便坐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和其他有特殊需求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在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方便残疾人通行。 (2)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服务、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使用手语、盲文,影视作品、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和解说,制作盲人有声读物等。 (3)社区无障碍主要是要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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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有哪些
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将要制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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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我家隔壁的工厂生产的东西超级污染空气,所以我想知道,根据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破坏环境怎么罚啊?
[律师回复] 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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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治理环境污染
[律师回复] 我国环境管理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力求不产生或少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主要措施
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95%以上。
3、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
4、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利。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管理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环境问题。
二、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将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列入国家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项目,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政府将城市维护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征收的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
3、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投资方向税优惠:建设污水处理厂、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增值税优惠:对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以及利用废液、废渣提炼黄金、白银等免征增值税;
建筑税优惠:建设污染源治理项目,在可以申请优惠贷款的同时,该项目免交建筑税;
关税优惠:对城市污水和造纸废水部分处理设备等实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享受关税优惠;
消费税优惠: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农业特产税优惠: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而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实施环境技术政策的目的在于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环保法律有关规定,对企业浪费能源和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限期淘汰。
3、企业在生产中应该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环境保护政策强调,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促进环保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进环保产业社会化、环保产业营运市场化、产品标准化等。在环境国际合作政策方面,中国一贯高度重视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强调在认真做好本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环境事务;以新的伙伴关系共同推进区域和全球环境合作,加快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进程;坚持环境国际合作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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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为二者都是环境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环境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选择的救济办法,且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提出诉讼请求之前,并不是必须要先提出复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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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行政处罚有那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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