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情形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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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会造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因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符合诉讼中止情形,案件的当事人又认为暂时先进行诉讼中止能够让自己休息一段时间,建议在这时候就可以去申请诉讼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情形有什么?

一、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情形有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应当认定为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不一样的,具体有这些区别:

(1)发生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只能发生在时效的期间的最后的六个月以内的,而诉讼时效中断是可以发生在时效的期间的任何的阶段的。

(2)法定的事由是不一样的。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的事由是这个当事人可以通过主观的意志来决定的事实,就像起诉,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的事由则不一样,是当事人无法通过主观的意志来左右的事实,就像不可抗力,或者是债务人的失踪。

(3)法律的后果是不一样的。时效中断的法定的事由是不算发生之前已经过去的时效的。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是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期间,不得不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后才能够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进行诉讼中止,大家对于诉讼中止要能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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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届满时(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特定事由而无法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不得完成,须待该事由结束后再经过一定期间(六个月)方可完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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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中止强制执行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哪些情形中止强制执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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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时效中止的情形
诉讼时效在剩余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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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有哪些功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有哪些功能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该问题既是司法实务亟须规定的问题,又是争论较大的问题。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我们在对该问题进行规定时,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作了除外规定。这是因为前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此外,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物权请求权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论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规定。
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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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能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几种
1、在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当事人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暂时不具有履行能力的。2、案外第三人在确实存在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3、执行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中止执行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有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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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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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是怎么样规定的?为什么设立诉讼时效制度
[律师回复] 时效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
一,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但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不重视诉讼时效制度,或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特别是歪曲诉讼时效制度,并导致不正确行为的发生,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时效制度的由来及含义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两年,动产一年而取得所有权”,这是对取得时效的最早规定,之后又确定了消灭时效。1922年苏俄民法典扬弃了国家民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首创“诉讼时效”。中国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对诉讼时效作了专章规定,确定了中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中国的诉讼时效由于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只规定了消灭时效,包括两种:
第一是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是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之后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中国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具体说,诉讼时效的作用必须以一定的事实状态为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事实存在,也就无所谓权利,无权利,自然也就无所谓法律救济;
(2)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体现为对当事人权利请求的支持。只要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将会消灭,即使权利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民事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一方面,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他仍有权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权并没有丧失,后,不能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只是没有胜诉的希望,其诉讼请求得不到的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表现为它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一旦制定并加以颁布,不管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如何,都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加以改变;
(4)诉讼时效的普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适用上的普遍性,对一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皆适用;二是客体适用上的普遍性,一切民事权利皆可适用。中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充分说明了这一特点。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最相近、最容易混淆的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法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法定期间届满后,便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中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是为放弃受遗赠。”《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里规定的两个月、六个月,就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很大的差异,容易混淆。二者的相同点在于:(1)皆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皆以一定的法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3)皆有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二者的不同点更明显:(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2)法律后果、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时效的限制,其不依义务人主张,不能主动适用;而除斥期间届满,则使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3)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可以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其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的发生而导致其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可见,明确二者的相同点,特别是明确二者的不同更有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违反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论及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有必要分析一下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自由、平等、幸福、财产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客观存在的。洛克在谈到人的自然自由权利时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利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顾肃也指出“人的一切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因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和政府都是不可取消的权利。”虽然洛克、顾肃的说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关于自然权利的本质描述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而法律权利则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由法律所赋予,并由特定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和有限性,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自由。自然权利是法律权利的基础,法律权利是自然权利的升华。在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权利是无限的,而法律权利是有限的。法律权利的有限性,既包括范围上的有限,也包括时间上的有限。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违反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凡权利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或不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以下后果:

一,法律上推定权利人自愿放弃胜诉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既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提讼,法律就推定权利人不愿意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第
二,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时效期间完成后,权利人虽然可以提讼,也会受理,但在审查发现无延长事由后,最终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自然权利的产生。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而是成为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即自然权利。权利人的权利能否最终实现,完全取决于义务人是否愿意履行。如果义务人不愿意履行,权利人就永远丧失实现权利的机会,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间差”的哑巴亏。
四、适用时效制度应注意的事项从上述诉讼时效内涵与特点可以看出:它追求的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公平,而非实质上的公平。将法律上的公平与实质上的公平完全统一起来,就必须重视时效在维护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增利意识,依法办事,依,为此: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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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累犯制度分为哪几种情形
我国的累犯制度分成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情形,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关于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在执行完毕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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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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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何建立民事诉讼制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传统意义上,消费、投资与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主要拉动作用阶段。经济结构不断优化,2020年—2020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7%提高到6 4.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消费维权法律制度的多样化、成熟度等标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亦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准,构建起完善的、多元的、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消费权益法律体系,公民个体消费权益和构成消费公共利益的集合权益才能得以充分保护。发挥司能,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是人民的重要使命。 但毋庸讳言,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特点,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现状仍然持续。特别是随着生产和服务的日益集中化、专业化、复杂化,侵害大规模消费者或者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增多,比如问题疫苗事件、问题奶粉事件、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等,单纯依托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私益诉讼难以根本解决问题。最高人民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我国公益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待实践探索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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