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时效中止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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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在剩余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障碍。
诉讼的时效中止的情形

一、诉讼的时效中止的情形

在时效期间的剩余六各月份之内,如因以下所述的局限阻碍,无法行使必应的权利主张,那么此期限将会终止:

(一)不可避免的外力因素;

(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限制的这类人群并不存在合法授权者,或他们的合法授权者若已离世,丧失行为能力,甚至失去了代理权;

(三)继承启动之后并未明确确立继承者,或是遗产的管理者尚未明确;

(四)享有权利的一方受到了负担义务之人或者其他方面的制约;

(五)以及其他任何会致使享有权利的一方无法行使权利主张的内在障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诉讼的基本流程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为倡导诉讼,您需要向拥有相应司法权力的法院立案庭提交正式的诉讼请求书或诉状;紧接着,该法院将对您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核。若通过评估,这将意味着您已经满足了立案的所有条件,法院届时会通知您在收到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只有在您交付相关费用之后,法院才会正式受理您的案件;随后,法院会在正式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诉讼状副本,并给予其十五个工作日的答辩期限。在此期间,法院还需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事宜;

此外,如果您希望申请财产保全,法庭亦可以根据您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从裁定下达当日起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然后,法院需要为案件安排开庭审理的日期和时间,在这之前,他们会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日期、地点以及负责法官等关键信息;对于有必要举行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则必须在公开审理前的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通知;

最后,便是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开庭审理环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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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中止审理的情形
1、自诉人、被告人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被告人逃脱了,导致案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审理下去的。3、在对自诉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一方失踪的。4、因为其他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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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起继承人表面是否继续参加诉讼。2、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参加诉讼的。3、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本案件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外的案件还没有审结的。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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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中止审理的情形有什么
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形不同。其中,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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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表哥开设个投资公司的,后来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后来被刑事拘留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拘留后多久判刑的,计算审理期限咋办的,对于非法吸收公众民事诉讼中止时效是怎样的,还有哪些情形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与普通时效规定的适用关系
对于《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时效期间,《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普通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的新规定,无疑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替代适用。
《民法总则》的3年普通时效与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2年时效构成法律冲突,也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替代适用3年时效。时效起算点则应看旧法中有无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有特殊规定,则在起算点方面仍应沿用民事单行法的规定,否则应与时效期间一并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2、与短期时效规定的适用关系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仍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较为稳妥。
3、与长期时效规定的适用关系
长期时效亦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的范畴而仍然适用民事单行法的时效期间。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民事单行法如有不同于《民法通则》之特殊规定的仍从其规定,如无特殊规定的,应更新适用《民法总则》的起算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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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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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应当认定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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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以及一些其他的相关阻碍 可以导致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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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的活动,前者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出现不可抗力时,使得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或不便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而且即使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亦无济于事。因此,法律规定时效期间中止计算予以救济是完全必要的。
(2)应注意的是,若虽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但该事由并不因此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即未造成权利人不能起诉或请求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概言之,不可抗力为中止事由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须在时效期间终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为中断时效的行为。
2、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
(1)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除此之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经法定代理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但若要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权利或为中断时效行为,则甚为困难,即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难以胜任。
(2)因此,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定前,使时效中止计算是理所当然的。将此原因作为中止事由应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件:一是须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二是须在时效中止前无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权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认为具备此条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转托他人为权利行为,故不能因此中止时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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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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