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单不一定可以被质押担保
根据《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2、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具体区别如下:
1、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
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
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单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也是可以用来质押的,这里的条件主要为被保险人已经同意利用保险单来实施质押担保。故此在提出质押请求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同意利用保单质押担保的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此材料的情形,即使质押手续已经办理,质押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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