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经济效应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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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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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的经济效应体现在:1、为经济增长提供稀缺的人力资本。2、为经济增长提供充足的资金,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3、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从而熨平经济周期。社会保险不仅为普通民众提供风险抵抗,还能为调节经济周期提供帮助。
社会保险的经济效应有哪些?

社会保险为经济增长提供稀缺的人力资本

社会保险可以调节劳动力的供给,提供人力资本。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人口增长率逐年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又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趋势。为此,一些国家利用社会保障,建立生育、抚育子女和教育等津贴的形式,对劳动力再生产给予资助,鼓励劳动力再生产。与发达国家正好相反,中国人口多、出生率高,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减轻人口压力。为此国家采取对独生子女家庭予以补助,并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从而抑制人口数量的盲目增长。通过义务教育、希望工程、奖助学金制度等,帮助、鼓励适龄人口受教育,从而提高人口文化素质,为经济增长提供人力资本。

社会保险为经济增长提供充足的资金,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社会保险对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增加资本市场的总供给,通过资产组合选择,对资本市场中其他投资者的资产组合产生影响,促进金融工具的创新。这些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与完善。

通过社会保障收支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从而熨平经济周期

通过运用扩张性财政政策,扩大财政支出,增加社会福利,提高工资增加劳动者收入,促使有效需求增加,使国家摆脱经济危机。由此可见,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社会保障措施达到熨平经济周期的目的。 通货膨胀时,人们的货币收入增加,按照既定的税率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自动增加,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抑制了过度需求;经济萧条时,失业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方案又是人们的收入增加,提升有效需求及就业增加,从而达到增长经济的目的。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可以调节劳动力的供给,抑制人口数量盲目增长,从而缓解人口过剩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还能增加资本市场的总供给,促进金融工具的创新,帮助政府企业在新形势下有更多的发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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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因此,它对收入分配具有直接的作用。而收入分配状况如何,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因此,研究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科学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主要讨论养老保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一、现收现付制的收入分配效应
(一)现收现付制的收入代际分配功能
在养老保险中实行现收现付制,就是由在职一代为已经退休的一代养老,即由在职一代缴费,退休一代受益。
为了研究现收现付制的收入代际分配功能,不妨写出如下公式: -N0P =NeWθ
其中:
N0:退休职工人数
-P :人均养老金
Ne:在职(缴费)职工人数
W:平均工资
θ:费率
Wθ:在职职工人均缴费
即:退休待遇总额=在职人口缴费总额
变形为下式:
-NP NeWθ
这是收支平衡式。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在平衡状态下,如果人口结构保持不变,通过代际之间的转移支付实现的收入再分配是公平的。如果在职的时候人均缴费高,退休后人均待遇就高。
N⒈人口年龄结构影响代际间收入分配的公平。(即Ne-P -老年抚养比提高了)P 不Wθ
变,Wθ就得变大。这意味着,下一代的养老负担就要加重。如果人口不断的老化,各代人的负担就会不断的加重。反之,则相反。
NNe
寿命。这些因素都要影响代际之间的分配。
-P ⒉替代率影响代际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比如W变大了,在其他
因素不变的条件下,要保持平衡,费率θ必须提高。这意味着年轻一代的养老负担将加重。反之,则相反。
-P W的因素:经济增长速度、养老金调整方法。
(二)现收现付制的代内分配功能
典型的现收现付制,一般是按职工工资收入的相同比例缴费,然后,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相同标准发放养老金。由于不同个人的工资收入不同,必然发生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收入的情况,由此改变初次收入分配的格局。
-设P 为人均养老金,高收入者的人数及平均工资分别为N1和W
1, 低收入者的人数及平均工资分别为N2和W
2,不考虑收入代际转移的因
素,则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Tr为高收入者所缴纳的养老保
险费与其养老收益的差额。低收入获得的转移收入也是这个差额。以公式表示为:
--Tr=N1(W1θ-P )=N2(W2θ-P )
影响代内分配的因素,工资水平的差异外,还包括工作人口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及退休人口退休后的余命的长短。通常情况下,高收入阶层的家庭成员享受更长时间的教育而进入工作期较晚,缴费时间缴短;同时,有较好的生活、医疗和保健条件,平均寿命要长于低收入家庭成员。
在美国,低收入者的死亡率是高收入者死亡率的5倍;在荷兰,最高收入阶层人口的预期寿命比最低收入阶层人口的预期寿命长7年。因此,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在进行代内的收入再分配时,有可能出现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的收入再分配。
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的代内分配效应取决于上述三个方面:即工资收入差别、参加工作时间长短的差别和退休后余命的差别的综合影响。由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口工作时间、退休后余命的差异一般比其收入差异小,因此,总的来说,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通常有利于低收入者。
当然,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有不同的具体实施方法。从缴费看,有累进比例缴费或者类退缴费比例;从受益看,有按退休前工资比例发放、按基本生活需求发放、按老年人的资产状况发放等。不同的缴费和发放方法,对收入分配有不同的影响。
(三)现收现付制养老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条件
按照萨缪尔森的分析,在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不变的条件下,老年人口的比例由人口增长率决定;工资水平以经济增长率为基础,并直接影响工资收入者的生活消费水平。
如果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都不发生变化,由下一代负担上一代的现收现付养老制度就可以无限地运行下去。
在这种条件下,参加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计划,每代人都可以获得约等于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之和的“生物收益率”。
如果人口增长率或工资增长率不断下降(人口老化或替代率提高),要履行向原来缴费人口支付养老金的承诺,就必须不断提高缴费率,否则,就会发生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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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回复] 购买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的风险:
(一)法律上的风险。由于二手购经济适用房仅能用别人的名字来进行代购,而依据我国已实施的《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现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二手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存在着其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二)房产被继承的风险。由于在五年之内都不能上市交易和过户,故如果售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外身故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
(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四)房产被抵押的风险。由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都是别人的,故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将该房用于担保、抵押等;
(五)房产被变卖的风险。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已经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两证,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体上挂失两证后,再重新去房产机关申办取得新的两证,尔后再将该房重新变卖;
(六)房产被执行的风险。若售房者将该房用于抵押、担保或是重新变卖后,相对方又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二手购房者的房屋将存在着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并最终被执行的风险
(七)合同上的风险。任凭律师制订出的合同如何完善,其实都只是一种事前预防。更何况再高明的律师,也决计预料不到人性的贪婪和疯狂。再加之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争议后还需予以认定。只不过若是遇着一个高明和负责任的律师,相对来说更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八)诉讼的风险。若双方因经济适用房而发生争议,由于售房者大多已经收了一万至数万的转让款,故对售房者来说,其权益已经享受,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其义务虽已履行完毕,而其许多权利却还未享受到,故发生争议后,其最终唯一的选择就只有提讼一途。
经济犯罪的追诉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依据最高判刑确定追诉时效,例如最高判刑5年的,经过5年就不再追究,所以经济犯罪追诉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应当延长及中断的情形
1、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要件:
①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②罪犯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
(2)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应立案或受案而没立案、受案的。要件:
①被害人提出控告;
②司法机关本应立案或者受案而没有立案、受案。
2、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甲1985年1月5日犯一个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其追诉期限为5年,自1985年1月5日起计算。甲在1988年6月3 日又犯有寻衅滋事罪,其追诉时效是10年。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问题是,因为1988年发生的寻衅滋事罪,影响到1985 年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其盗窃罪(前罪1985年发生的)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寻衅滋事罪)之日(1988年6月3日)起重新计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本来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从1985年1月5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结果成为自1988年6月3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其后罪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照常计算,即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
三、高发的经济犯罪类型
1、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制售伪劣商品
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4、银行卡犯罪
银行卡犯罪指伪造或者利用贷记卡、借记卡等银行卡实旆犯罪,侵犯银行卡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包括银行卡诈骗、伪造银行卡及盗窃银行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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