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质保金的质保期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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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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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技术合同质保金的质保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建筑工程根据不同的领域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各不相同,具体分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周期、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再另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
技术合同质保金的质保期多长?

一、技术合同质保金的质保期多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根据建筑法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权益原则确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确定,由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各方签收竣工验收文本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不同之处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因保修范围不同保修期限也有差异。当事人可以约定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期限。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当然承担保修义务,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与缺陷修复责任是重合的。

因此,技术合同中工程价款中预留一部分资金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发生问题双方各自推诿的尴尬局面,同时还能提供施工方的积极意识,保质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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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技术转让合同有一个大的前提是,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合同的转让方就应该拥有该项专利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即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
因此,技术开发合同是对一项尚未掌握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研发所订立的合同。而技术转让合同是转让一项现有的、特定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合同。
但是,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存在比较紧密的联系的。比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合同成果最终能够申请专利,且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在研究开发方(受托方)。则研究开发方除了可以取得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外,在其符合条件申请到专利后,他还可以作为转让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相关法律知识: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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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
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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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你作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
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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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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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完善质量记录,做好资料整理:将质量记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质量保证资料的建立、收集、整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并保证及时、准确、清楚、完整。要求应该有的文件,确保交给用户一份能全面了解工程质量的质量保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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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如何加强工程质量技术组织的组织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照公司制定的争创文明工地的各项规定,强化施工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做到施工卫生生产的建筑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清运料车辆采取有效措施,不污染道路和环保。 2.施工现场设置施工铭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检部门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号等。 3.详细进行现场平面设计、合理计划布置临时设施堆放,大量材料、半成品和机具设置,不得侵占道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4.保持场内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护监测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配置足够的环境监测仪器,并派专人进行监测,随时向环保专家咨询,及时向环保部汇报动态情况。 5.施工现场人员在现场佩戴工作胸卡和安全帽,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非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擅入施工现场。 6.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施工安全用电和工地照明。 7.设置各类必要的现场职工生活设施,按规定标准设立食堂、医务室、浴室外、更衣室及厕所,并符合卫生照明、通风等要求,职工们膳食、饮用水供应符合卫生要求。 8.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作制。 安全文明施工,系指用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方法的举措,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组织与管理,使之呈现出有条不紊、整洁明快、高效安全的施工状态。施工顺序合理,具有良好的装饰施工现场秩序。水电及施工通道畅通。强调文明施工其意义在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改变以往普遍存在于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的那种“脏、乱、差”现象和“高消耗、低效益、事故多”的状况,加快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步伐,推进文明工地建设的进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何做好工程质量技术检验的组织设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照公司制定的争创文明工地的各项规定,强化施工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做到施工卫生生产的建筑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清运料车辆采取有效措施,不污染道路和环保。 2.施工现场设置施工铭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检部门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号等。 3.详细进行现场平面设计、合理计划布置临时设施堆放,大量材料、半成品和机具设置,不得侵占道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4.保持场内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护监测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配置足够的环境监测仪器,并派专人进行监测,随时向环保专家咨询,及时向环保部汇报动态情况。 5.施工现场人员在现场佩戴工作胸卡和安全帽,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非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擅入施工现场。 6.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施工安全用电和工地照明。 7.设置各类必要的现场职工生活设施,按规定标准设立食堂、医务室、浴室外、更衣室及厕所,并符合卫生照明、通风等要求,职工们膳食、饮用水供应符合卫生要求。 8.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作制。 安全文明施工,系指用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方法的举措,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组织与管理,使之呈现出有条不紊、整洁明快、高效安全的施工状态。施工顺序合理,具有良好的装饰施工现场秩序。水电及施工通道畅通。强调文明施工其意义在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改变以往普遍存在于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的那种“脏、乱、差”现象和“高消耗、低效益、事故多”的状况,加快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步伐,推进文明工地建设的进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朋友去申请的房屋质量鉴定的结果不服,要去行政复议,对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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