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权吗
债权凭证并非公司债权,而是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执行权的凭证。往往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由当事人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限的再执行凭证,在一定期限内,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据以再申请执行。
二、债权凭证的具体作用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
2、终结现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基础上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的消灭,但申请人丧失了依原法律文书的再申请执行权。而债权凭证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执行依据。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执行程序,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执行,启动新的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
3、中断执行时效,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将债权凭证的发放视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将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作为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就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
三、公司债具体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它的上述特征与执行中止的特征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
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权执行案件均不能发放债权凭证。
2、发放期限不同。对执行中止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3、结果不同。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凭证上登记的内容为准。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4、发放条件不同,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而执行中止法院可依职权发放。
所以,在原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尚没有执行能力,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以公司债的债权人,由执行人申请并拥有,在债权金额的限度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的权利凭证,本质上不是公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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