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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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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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登记时要提交的手续是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履约担保函,施工合同备案表等。不过,在国务院规定的试点区域内,类似于北京,深圳,上海,沈阳,重庆等,这些城市的施工合同不需要办理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主要有哪些

一、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主要有哪些?

1、施工合同备案

2、施工合同文本

3、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4、需招标工程的中标书。

5、承包、发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履约担保

二、施工合同的备案怎么办理?

备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项:

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三、工程合同备案改革试点通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第(八)项

1、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2、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3、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四、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

施工合同的备案登记要以地方政策为准,国家虽然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登记,但也只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并没有面向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有些省份规定,施工合同的备案登记是可以网上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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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主要有哪些
已取消。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与施工许可证相结合。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与施工许可证相结合。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设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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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施工合同备案流程是什么
一、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有具体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内到指定的部门备案。备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项:
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1、勘察合同备案
(1)、勘察合同原件3份;
(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设计合同备案
(1)、设计合同原件3份;
(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
(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
(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3)、标底文件原件一份(标底的成果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有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6份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原件1份;
(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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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施工要办理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报单位  以下是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装改造的报检程序,到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办理。  
A.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告知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报检程序  
(一)报检  施工单位执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  
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告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方案及施工图;  
3.安装、改造、维修的自检记录或竣工资料;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二)受理  
1、业务大厅专人受理。
2、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确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与受理人员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和日期。  
4、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并出具报检受理通知。  
(三)沟通  
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监检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施工单位,应在商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施工进度有所变化,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商定检验日期。  四、监督检验  
1、由持有相关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2、对所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监督检验,并现场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向施工单位或制造单位告知;情况严重的签发《监督意见通知书》,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3、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4、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依据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开具收费通知,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  
(六)报告出具  
1、现场检验人员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收,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审批人员对监督检验结论签字负责。  
2、一般设备监督检验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  
B.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转让鉴定的申报、受理、检验、报告出具。  二、申报  
(一)申报人: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使用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时限:  
1、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2、停用6个月以上的设备重新启用前。  
3、要求作转让鉴定的设备准备转让前。  
(三)申报程序:  
1、报检  1.1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可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或网上报检。  1.2要求作设备转让鉴定的,携带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  ◎设备接受单位的证明;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设备技术档案。  1.3填写检验申请  
2、受理  2.1业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网上报检和大厅报检。  2.2受理人员仔细核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和提交资料的正确性,对信息不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  2.3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无误后,与申请人商定检验日期并出具受理通知(限中心业务大厅报检),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4一般设备定期检验,在许可有效期限10个工作日之前,大型设备定期检验在有效期限30个工作日之前安排检验。  2.5受理人员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  
3、沟通  
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检验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申报单位,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特殊原因要改期,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约定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三、检验  
1、由持有相关性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
2、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施工前要办理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报单位  以下是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装改造的报检程序,到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办理。  
A.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告知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报检程序  
(一)报检  施工单位执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  
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告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方案及施工图;  
3.安装、改造、维修的自检记录或竣工资料;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二)受理  
1、业务大厅专人受理。
2、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确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与受理人员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和日期。  
4、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并出具报检受理通知。  
(三)沟通  
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监检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施工单位,应在商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施工进度有所变化,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商定检验日期。  四、监督检验  
1、由持有相关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2、对所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监督检验,并现场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向施工单位或制造单位告知;情况严重的签发《监督意见通知书》,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3、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4、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依据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开具收费通知,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  
(六)报告出具  
1、现场检验人员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收,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审批人员对监督检验结论签字负责。  
2、一般设备监督检验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  
B.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转让鉴定的申报、受理、检验、报告出具。  二、申报  
(一)申报人: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使用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时限:  
1、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2、停用6个月以上的设备重新启用前。  
3、要求作转让鉴定的设备准备转让前。  
(三)申报程序:  
1、报检  1.1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可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或网上报检。  1.2要求作设备转让鉴定的,携带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  ◎设备接受单位的证明;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设备技术档案。  1.3填写检验申请  
2、受理  2.1业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网上报检和大厅报检。  2.2受理人员仔细核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和提交资料的正确性,对信息不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  2.3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无误后,与申请人商定检验日期并出具受理通知(限中心业务大厅报检),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4一般设备定期检验,在许可有效期限10个工作日之前,大型设备定期检验在有效期限30个工作日之前安排检验。  2.5受理人员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  
3、沟通  
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检验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申报单位,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特殊原因要改期,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约定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三、检验  
1、由持有相关性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
2、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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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建委备案施工合同手续主要有哪些
施工合同备案制是取消了,在我国的有关法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于相关的条例都做出了修改,不仅是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还精简了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手续,不需要在申请施工办理的时候提交伟大工程清单等资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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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自己 有一个建筑队,刚成立的,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请问施工合同备案主体是什么?谢谢帮助。
[律师回复] 备案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5、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6、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
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9、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三劳务分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书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监理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业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监理单位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合同变更备案
1、补充协议原件一式4份;
2、原备案合同复印件1份。
办理:在建设局业务收文窗口直接办理。凭备案受理回执领取办理结果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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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建建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图纸会审纪要; 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1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1 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1 3、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施工单位需要搞定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2、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企业法人代码书; 5、质量体系认证书; 6、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9、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1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3、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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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备案手续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手续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共4份、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是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工程预算书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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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者通过网上办理,现场办理的,要带上施工合同、建设项目许可书、施工企业资质证明等材料,工作人员接受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要对合同条款作出调解,也需要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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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未经验收就交付给业主使用,且收取设施设备的各种费用,比如消防设施设备维护费,业主有权拒绝交费吗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各地现行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定。如果明文规定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则可能加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导致较多的冲突和诉讼。而在另一方面,现行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对此也不能理解为无论物业公司服务有多少不足,业主都必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当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时,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享有抗辩权,但不应全额拒交,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分项收取费用的物业管理费,可拒交存在瑕疵项目的管理费用,对不要分或很难分项的物业管理费,可按比例拒交部分物业管理,具体拒交数额,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如果已形成诉讼,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或调解。同时,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亦应对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再进行细划并统一取费标准,以利于此类纠纷的顺利解决。扩展资料: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费收费标准分为四级。物业收费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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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需要带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等的证明材料。对于材料提供不全的,一般并不能备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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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68条列举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九种违法行为: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不再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有新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但在2018年1月1日前,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仍按照环境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在征收环境保护税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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