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报假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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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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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报假警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是被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到10日以下治安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相对较轻,可以对报假警的违法行为人处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者单处500元以下罚款。报假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报假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根据规定报假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报假警的法律责任一般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报假警暂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报假警被行政拘留可以申请复议吗?

报假警被行政拘留可以申请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以扰乱公共秩序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报假警,性质都是非常恶劣的,当事人要注意区分,如果是举报违法行为,只不过经公安机关查证后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像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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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知情权也不例外。公民的行政知情权要知情到什么程度?这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尺度。尽管我们已经承认知情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但这绝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知情权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与知情权同等重要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诸如国家安全的利益,个人隐私的利益等,因而在某些层面上就产生了公开与保密的冲突,于是便有了知情权范围的论题知情权和公务秘密。 那么,何为公务机密呢台湾法学界有形式秘密说,实质秘密说,概括说以及复合说四种不同的学说来界定公务机密。台湾学者林明锵先生在《公务机密与行政资讯公开》一文中这样定义:凡在形式上经指定为机密之行政资讯,该机密在实质上是值得保护者谓之公务机密,即采纳了复合说的观点,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来界定公务机密。 在明确了公务秘密的概念之后,我们必然要问在当今普遍追求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为何还要讲保守公务秘密呢?这与保守公务秘密的目的有关: 首先,现代行政固然要追求公开公正的价值取向,但同时效率对于行政而言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将所有信息都无条件全部曝光,则必然会有一部分由于行政信息的过早公开而影响行政顺利执行,甚至有些行政决策未来得及执行便过早夭折。更不用说,行政机关手中掌握有很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秘密信息,具有重要性、法定性和局限性等特征,其所有权应属于整体上的国家,核心便在于保密权,并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其他一切主体均不得侵犯。 其次,保守一定的公务秘密还为了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因为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因而手中便逐渐掌握了关于公众个人性的信息,如果将这部分个人信息随便公开,则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同时,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隐私权与知情权一样都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不同的是知情权保障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从而达到民主而隐私权则直接保障个人自由,以此来实现民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守一定的公务机密也就是必要的了。 表面看来,公务秘密与知情权是水火不容的,但实际上二者在追求民主政治及行政效率方面有着相同的目的,只不过是途径不同罢了。因而二者应是一种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的关系。尽管如此,公务机密和知情权毕竟还是有着各自的权利保护倾向,因而在实践中对二者的相对取舍必然也是一个利益评判衡量的过程。 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应如何处理这二者的关系呢?应该说,中国由于封建社会持续很久,行政秘密主义倾向成为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虽已提出了政务公开的口号,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而收效甚微。因此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倡行政公开应该成为我们的首要选择,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把政治意义的口号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意义的制度建构,这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关注的。当然,在公开的同时,也要注意保密制度的完善,以平衡知情权与国家利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但要注意的是,在划定公务机密时一定要本着必要最小性的原则,具体例示原则以及时限性原则为指导理念,并用法律来严格界定公务机密的范围,总之,在公开与限制公开之间探求平衡亦成为知情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朋友叫我帮他担保贷款,但是我想要知道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律师回复] 对一般保证及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规定。
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时,可以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没有依法对主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虽经诉讼或者仲裁但并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这项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是基于保证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和对主债务的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不得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以主张先诉抗辩为理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住所包括营业所或者居所发生变化,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让其履行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使债权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总之,保证人应当应债权人的要求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不得再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后,依法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处于冻结状况,债权人无法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等待分配破产财产的途径来主张债权。由于破产财产的清偿,往往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所以,如果破产的债务人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保证人不得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不履行保证责任,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直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虽然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和债权人约定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所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放弃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这样保证人实际上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由于保证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那么,当然不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再主张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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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假冒警车什么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根据规定假冒警车什么罪,假冒警车可能会受到的处罚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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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权?
[律师回复]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知情权也不例外。公民的行政知情权要知情到什么程度?这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尺度。尽管我们已经承认知情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但这绝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知情权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与知情权同等重要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诸如国家安全的利益,个人隐私的利益等,因而在某些层面上就产生了公开与保密的冲突,于是便有了知情权范围的论题知情权和公务秘密。 那么,何为公务机密呢台湾法学界有形式秘密说,实质秘密说,概括说以及复合说四种不同的学说来界定公务机密。台湾学者林明锵先生在《公务机密与行政资讯公开》一文中这样定义:凡在形式上经指定为机密之行政资讯,该机密在实质上是值得保护者谓之公务机密,即采纳了复合说的观点,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来界定公务机密。 在明确了公务秘密的概念之后,我们必然要问在当今普遍追求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为何还要讲保守公务秘密呢?这与保守公务秘密的目的有关: 首先,现代行政固然要追求公开公正的价值取向,但同时效率对于行政而言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将所有信息都无条件全部曝光,则必然会有一部分由于行政信息的过早公开而影响行政顺利执行,甚至有些行政决策未来得及执行便过早夭折。更不用说,行政机关手中掌握有很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秘密信息,具有重要性、法定性和局限性等特征,其所有权应属于整体上的国家,核心便在于保密权,并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其他一切主体均不得侵犯。 其次,保守一定的公务秘密还为了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因为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因而手中便逐渐掌握了关于公众个人性的信息,如果将这部分个人信息随便公开,则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同时,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隐私权与知情权一样都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不同的是知情权保障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从而达到民主而隐私权则直接保障个人自由,以此来实现民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守一定的公务机密也就是必要的了。 表面看来,公务秘密与知情权是水火不容的,但实际上二者在追求民主政治及行政效率方面有着相同的目的,只不过是途径不同罢了。因而二者应是一种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的关系。尽管如此,公务机密和知情权毕竟还是有着各自的权利保护倾向,因而在实践中对二者的相对取舍必然也是一个利益评判衡量的过程。 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应如何处理这二者的关系呢?应该说,中国由于封建社会持续很久,行政秘密主义倾向成为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虽已提出了政务公开的口号,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而收效甚微。因此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倡行政公开应该成为我们的首要选择,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把政治意义的口号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意义的制度建构,这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关注的。当然,在公开的同时,也要注意保密制度的完善,以平衡知情权与国家利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但要注意的是,在划定公务机密时一定要本着必要最小性的原则,具体例示原则以及时限性原则为指导理念,并用法律来严格界定公务机密的范围,总之,在公开与限制公开之间探求平衡亦成为知情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哪两种。
[律师回复] “共享”模式和车辆提供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也都存在不成熟之处,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完善之中,只不过受制于复杂的城市环境、道路通行条件、政府监管、用户素质等问题,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了较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从其运营和引发的问题看,单车公司、平台、消费者之间主要是以下几种法律关系:租赁关系单车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关系。无论是还是摩拜共享模式,消费者只要同意相关的租赁条款并扫码租赁单车后,就与单车提供方形成了租赁关系。作为出租共享单车的公司或平台一方,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并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在管理上,应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维护保养服务。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导致使用人无法归还单车而引发纠纷的,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以外,还应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在消费者租赁之前,对租赁期限、价格、保管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涉及租赁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并通过平台等渠道预先告知消费者等等。作为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也有遵守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并保证租赁期间车辆的完好无损的义务。如果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受损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指定或约定的方式归还车辆等等。侵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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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个人信息泄露去哪报警
可以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个人信息泄露说明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会立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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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别为什么?
[律师回复]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一次性抚恤金为死者生前工资15个月,丧葬费为2000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属或子女领取(须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确定具体领取额待遇人员)。领取人持以下资料到区社保局办理:一是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二是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三是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018年退休人员死亡补助的发放标准(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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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的使用很方便快捷也很容易携带,但是虽然不用带现金出门也会有一些风险。上周和同事吃饭,有一个同事突然发现他的银行卡被盗刷了,根据规定盗刷银行卡谁承担责任怎么说明的呢?
[律师回复] 个人、银行都有部分责任。
1.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等窃取储户信息的,应当认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2.未保障储户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盗,银行应当赔偿《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应全面理解为包括取款时间、数额及选择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方式的自由。
3.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4.自助柜员机安全隐患造成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5.借记卡被盗用,提供取款设备的银行应负赔偿责任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应赔偿。
6.他人利用ATM机盗取储户信息致损,银行应予赔偿银行对其自动取款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受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7.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8.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9.“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格式条款的例外适用因不法分子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不适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规则。
10.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尽安保义务,应根据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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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户误信ATM机上诈骗信息致存款流失的责任分担储户轻信取款机上犯罪嫌疑人粘贴的诈骗信息,造成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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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为储户保密义务包括为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环境为储户保密,不仅指银行应对储户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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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储户取款时未用手遮挡导致密码泄露的不构成过错他人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银行以储户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存在过错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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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自助银行异常设备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的银行责任银行对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能保障储户交易安全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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