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侵犯肖像权会不会坐牢
侵犯他人肖像权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不会坐牢的,除非是触犯了刑法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生效)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二、因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1021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1022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用一般是通过肖像权人与被授权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民法典》第1021.1022条规定了肖像许可合同的有利解释原则和解除事宜。
(1)有利解释原则。肖像权作为人格权,应将其置于优先保护地位。在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种特殊解释规则,目的在于通过特殊解释方法直接干预具体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排除不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结果。
(2)解除事宜。对于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对于期限有明确约定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解除,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对方根本违约等情形。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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