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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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5)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6)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7)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9)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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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拒绝做鉴定,是否有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律图网:付某某于2002年7月14日在徐州市某医院出生,出生后3天,就出现了呼吸暂停,经多方救治后康复。愈后,付某某以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要求徐州市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6584.8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以对方应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拒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3月11日,九里区作出判决被告徐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付某某医疗费4636.7元的一审结果。律师回答:医疗机构应承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在医疗机构拒绝提起,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所主张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里区人民作出的判决为正确的。相关法律知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是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就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作出专业性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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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等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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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等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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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律师回复]
1、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是否享受财产补贴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6、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OOO42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是:该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可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是:
(1)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各种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各种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如果医疗机构拒绝鉴定,医疗机构可否拒绝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律图网:付某某于2002年7月14日在徐州市某医院出生,出生后3天,就出现了呼吸暂停,经多方救治后康复。愈后,付某某以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要求徐州市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6584.8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以对方应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拒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3月11日,九里区作出判决被告徐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付某某医疗费4636.7元的一审结果。律师回答:医疗机构应承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在医疗机构拒绝提起,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所主张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里区人民作出的判决为正确的。相关法律知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是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就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作出专业性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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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医疗机构定义是受害人所处的医院或者救助部门等单位,对于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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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医疗纠纷起诉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但该医疗机构已注销,该医生此时在新的医疗机构里接到患者的起诉状,请问这份起诉状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即主要负责人代表医疗机构参与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由本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1、医疗机构应配合患者复制病历资料。
2、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资料。
3、《指引》强调,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方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患者因医疗纠纷起诉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但该医疗机构已注销,该医生此时在新的医疗机构里接到患者的起诉状,该医生及其已注销的医疗机构作为起诉状的被告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呢?
[律师回复] 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即主要负责人代表医疗机构参与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由本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1、医疗机构应配合患者复制病历资料。
2、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资料。
3、《指引》强调,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方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责任吗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责任分几种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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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是无过错责任吗?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是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21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相关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了告知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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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住院志、医嘱单等病历资料,有制作、保存及向患者提供的义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要正确理解本条的含义,需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一,病历资料的含义和范围。“病历资料”是一系列医学文书资料的总和。从分类上讲,包括门(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从内容上讲,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等一系列医学文书资料。

二,要充分保障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除患者本人外,经本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在患者本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或者该近亲属的代理人等,可依法对有关病历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法律后果。违反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除了行政法上的责任外,在民事责任上,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向患者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有过错。在推定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没有相反证明,则“推定”的过错将被“认定”为过错,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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