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按时竣工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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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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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未按时竣工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协议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工程未按时竣工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钱?

一、工程未按时竣工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钱?

工程未按时竣工合同违约金标准应当由双方协商认定,在法律上未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对于工程合同的履行,是需要由合同双方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所认定的违约金标准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违约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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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未按约定价款付款
[律师回复]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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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工程竣工违约金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 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 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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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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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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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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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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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按时完工违约金怎样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程未按时完工违约金怎样处理,建筑工程逾期怎么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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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收费的价格支付价款,应如何
[律师回复]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价款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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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按时完工违约金怎样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程未按时完工违约金怎样处理,建筑工程逾期怎么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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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不按约定价款付价款
[律师回复]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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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 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 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不按约定付价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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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按时完工违约金怎样处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程未按时完工违约金怎样处理,建筑工程逾期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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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 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 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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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发包人不按约定的价格支付工程款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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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建筑承包工程承包方未按期完工,但未约定违约金应如何让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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