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行为犯的既遂形态,首先就要确定危害行为的单复。根据犯罪行为的结构和特点不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单一危害行为和复杂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只规定有少数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而且复杂危害行为基本上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一般来说,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应以复杂危害行为均已实行为标志。如果行为人只是实行了手段行为,而尚未着手于目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最充分地实现犯罪的构成要件件。最为典型的是那些聚众型行为的行为犯。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实行了聚众行为,那么就只能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聚众斗殴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六条规定[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判断认定不具有法定效力,只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主流的法学理论采取既遂标准说,即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在于犯罪既遂是否要求出现法定的实害结果或危害可能性(危险犯,结果犯的一种)。因此,判断一个罪的犯罪类型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需要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尤其是对于犯罪行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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